每日学一“典”|第704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4-07-05 阅读:145 评论:0 作者:admin

守则条文

民法第704条: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维修条件等。

律师解读

此条为引导性条款,又称可选条款,是指租赁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由于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同或租赁期限、租赁方式不同,合同内容当然也不同,但都应当具备一些主要条款。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就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就特定事项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某一内容留待进一步协商,则即使该条款未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纠纷的方法。”该条款是结合《民法典》第470条的规定,结合租赁合同的特点具体实施的条款。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 租赁条款和条件

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标的,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租赁物或者通过他人使用租赁物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租赁物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可或缺。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的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租赁房屋名称

租赁物应当用明确的语言进行识别。例如,租赁房屋时,要明确约定是住宅还是商业物业,具体位置也要明确。所谓具体位置,既包括具体的门牌号,也包括具体建筑物内的具体房间。对租赁物本身的要求是,租赁物应当是有形财产,而不是消耗性财产;应当是流通财产,而不是禁止流通的财产。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物。例如,法律禁止普通民事主体制造、买卖、倒卖武器弹药,普通民事主体不得出租武器弹药。租赁物可以是一类财产,也可以是特定财产。对于一类财产,承租人一旦作出选择,即已经指定,出租人应当交付指定的租赁物。 例如承租人租赁汽车时,如选定品牌、车型、颜色、新旧程度甚至车牌号,出租人均应交付相应的车辆。租赁物的约定是否明确,关系到租赁物的交付、合同期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返还、第三人对租赁物的债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

(二)租赁财产数量

数量单位是根据租赁物的具体特征确定的,只有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出租人才能准确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同时数量条款也是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依据,标的物的数量是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条款之一。

(三)租赁房屋的用途

任何租赁物都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并决定其用途。租赁物的用途与承租人如何使用租赁物有关。由于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因此租赁物的用途必须约定明确,否则,当租赁物遭受毁损时,出租人将难以行使索赔权。租赁物的用途应根据租赁物本身的性质、特点确定,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非完全由当事人约定。例如,用于运载货物的汽车不能用于载人。再如,商业写字楼只能用于经营或办公,不能改建成住宅;反之,普通住宅只能居住,不能用于商业;即使是住宅,对应面积的房屋居住人数也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往往与租金有直接关系。 例如出租车不能超过车辆允许载客量,载客量越大,租金通常越高。约定租赁物的用途,也能明确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的消费承担的责任。

2. 租赁期限条款

租赁期限直接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时间长短、支付租金的时间、归还租赁物的时间等。合同双方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可以按照租赁期限确定。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本章规定的最长期限。

租赁期限可以以年、月、日或小时计算,应根据承租人的需要确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民法第510条、511条的规定处理。

3. 租赁条款和条件

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收取租金。租金与租赁物一样,是租赁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主要权利。租金的数额、租金支付方式、是以人民币还是外币支付、是以现金还是银行卡支付、账单支付还是电子支付、承租人直接支付给出租人还是授权支付、是按月支付还是按年支付、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支付、是预付还是事后支付等等,这些问题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约定清楚,以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同时,这些约定也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的依据。

IV. 租赁财产修缮条款和条件

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和受益,这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与使用目的相一致。同时,使用租赁物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正常的消耗,这就导致租赁物的维护问题。维护租赁物的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这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并不排除承租人在有些租赁合同中负有维护的义务。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在某些租赁合同中,法律直接规定承租人负有维护的义务。例如《海商法》规定光船租赁的修理、保养由承租人负责。有时,为了能够及时、更好地维护租赁物,保持其正常的使用功能,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维护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根据商业惯例,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例如,在汽车租赁中,一般由承租人负责汽车的维修。第三,根据民间习俗,如我国有些地方,房屋租赁中有“大修主修,小修客修”的说法和习俗。

除上述条款外,双方还可以根据需要订立其他条款,例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解除条件等,这些均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5.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可能产生的纠纷

合同条款是合同中由双方协商一致,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条款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条款是否齐全、清楚、准确,决定着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应当生效、能否顺利履行,进而决定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合同条款非常重要。本条规定了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缺少本条任何一项规定,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本条明确了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指示性和示范性。 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物、数量等的,一般视为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当事人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合同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确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租赁合同最重要的内容,除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外,就是租赁物的名称和数量,其他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补充或者按照法律解释规则确定; 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缺少租金条款的,可以按照同一区域、相同用途、类似条件房屋的市场租金确定,也可以参考政府或行业指导价确定;再例如,缺少租赁期限条款的,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六、准确把握租赁合同条款与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关系

《民法典》第47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999年《合同法》也有完全相同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由谁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也没有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的作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通常针对的是常见、频繁发生的租赁关系,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一般机械设备租赁等。实践中,几乎所有大中城市的房屋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各自或联合推出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当然,也有一些租赁合同文本是由行业组织起草的。各种示范文本只是作为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的参考,促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以更明确、更规范的用语表达意思,尽可能避免合同文本中条款、事项的遗漏,从而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毕竟,并不是所有当事人都具备订立合同的知识和经验。 即使是学过法律知识的人,对实践中具体问题的预判和处理也未必百分百恰当。而且,一般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依据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示范文本提出主张,可以相对容易地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不仅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且可以相互制衡,而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起草的文本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较少顾及对方当事人。当然,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另外,一些小众的租赁合同往往没有相应的示范文本,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因为当事人没有采用示范文本而认定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七、充分重视农村住房和国家福利政策住房作为租赁物的特殊规定

本章适用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时,应当结合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首先,根据该条规定,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租赁物为城市、镇规划区内房屋,即联排房屋的租赁合同。换言之,本章规定一般仅适用于以联排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

其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处理。农村规划区内房屋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农村规划区内房屋归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与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在性质和法律适用上有很大区别,农村规划区内房屋转让受国家法律政策严格限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这与租赁市场不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规划区内租赁房屋,不会改变房屋、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因此,农村规划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处理。但如果通过房屋租赁合同变相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土地使用和宅基地法律政策,则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租赁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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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当事人按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而产生的纠纷,不在本解释的范围内,也不属于《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公租房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政府福利、保障性质,通常由政府投资或补贴,承租人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如廉租房只出租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不是所有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承租人。因此,在按照国家福利政策订立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并不构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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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主题;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张宏祥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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