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销售协议 卖方: 买方: 第一条 卖方销售依法符合下列条件的二手机动车: 车主姓名: 车牌号: 品牌型号: 初始登记日期: 发动机号: 车架号:养路费缴纳有效期为2001年4月27日至2005年9月30日。最近一次年检为2005年8月。行驶里程:25万公里。车辆用途类型:(/)客运、(/)货运、(Is)出租、(/)租赁、(/)非经营、(/)其他。第二条 车辆价格及报检价格为(不含税费)11万元;总价11万元。买方应于2005年9月1日到买方住所亲自到卖方验收车辆并核对相关文件,并于验收检验之日起当天以现金支付全部车价给买方。卖方应在收到车辆付款后当日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允许车辆过户的30天内协助买方办理车辆过户及登记手续。车辆过户及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下: 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相关证件包括: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完税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费凭证、道路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燃气改装证、通行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车船使用证明、社会团体会员证、保险单。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售车辆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且该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有关车辆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虚假的情况。 3、买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并审核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款。 4. 卖方收取车款后,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付款收据。 5、买方应持有效证件与卖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6、车辆交付后,因使用车辆而产生的任何问题均由用户自行负责(包括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一切费用、养路费及相关罚款)。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第三方对车辆主张权利且证据确凿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给买受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或相关文件的,每天需支付车价2%的违约金。 3.因卖方过错导致车辆在30天内无法过户或登记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货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过错导致车辆在30天内无法过户或登记、未办理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归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第五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寻求保护。第六条 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自车辆交付之日起,车辆的一切产权归买方所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卖方(分会) 买方(分会):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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