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平台维修工半夜擅入独居女子房屋,上海法院:对居住安全构成实质威胁

时间:2024-07-31 阅读:152 评论:0 作者:admin

午夜时分,房屋租赁平台维修人员未经允许进入一名独居女租客家中,并悄悄离开。

租户起诉租房平台危及居住安全,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诉讼能被支持吗?4月29日,上海高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女士在某房屋租赁平台租住了一套房子的一间卧室。陈女士搬进这套房子后,其他卧室的住户纷纷搬走,只剩下陈女士一人住在这套房子里。某天午夜,房屋租赁平台的维修人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打开了房门的密码锁,悄悄进入了隔壁的卧室。

听到可疑声音后,陈女士检查了客厅等公共区域,维修人员在隔壁卧室没有发出任何声音,她回到卧室后维修人员也悄悄离开,陈女士这才确定是有人进过房间后离开的。

心惊胆战的陈女士在该平台微信群中多次提问,却无人回应,只好向小区物业求助,无奈之下只能在物业处坐到天亮。

次日,平台在微信群中告知陈女士,经内部核实,昨晚上门维修空调的是维修人员。陈女士与平台沟通多日后,平台仍未提供整改方案。陈女士请求提前解除合同,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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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安居乐业、人身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陈女士与平台建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后,不仅有权使用卧室,还有权使用房屋的公共区域。陈女士租住的卧室属于其私人空间,而房屋的公共区域作为居住的配套场所,属于其相对私密的空间。合同约定平台在合理告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平台维修人员在房屋仅有陈女士一人租住的情况下,在不适当的时间未经陈女士允许进入房屋,不仅干扰了陈女士的生活,而且对其居住安全构成了实质性威胁。而且,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平台并未及时回应,后续也未提供有效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失去了信任。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且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声明:

1. 租房平台应优先考虑居住安全

在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一般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租赁平台不仅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还对租赁物负有瑕疵保修的责任。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台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需要进入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等。

但根据合同约定,平台只有在合理通知租客后才有权进入房屋。本案中,平台并未尽到该义务,且不存在合同约定的紧急抢修、消除险情等紧急情况。维修人员未经同意进入房屋,侵害了陈女士的居住安全。租房平台应当把保障租客居住安全放在第一位,在不侵犯租客权益的情况下及时响应租客相关维修需求,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2. “禁止非法侵入”也是对租户隐私的尊重

虽然相较于整栋房屋出租,共享住房的居住者并非完全固定,彼此之间可能完全陌生,且房屋的公共区域也是全体合租者共同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合租者在居住期间不享有个人隐私,合租者依然享有安居乐业、不受打扰的权利。房屋的公共区域仅限于合租者共同使用,参与的人的范围是相对固定的,这个区域应当是一个相对私密的空间。基于此,平台将房屋出租后,不能随意进入房屋,非紧急情况下,即便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也应当合理提前告知租客。

3.租赁平台应以人为本制定和实施规则

庭审中发现,租房平台确实有关于房门密码锁管理、通知短信发送等相关规章制度,但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完全落实,平台内部缺乏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相关规章制度本身也不够规范,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例如在合理时间之外,平台没有限制工作人员通过密码进入房屋等。租房平台在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应站在合租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其合理性。

潇湘晨报 综合 上海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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