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租赁双方都要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民呼我应

时间:2024-07-16 阅读:156 评论:0 作者:admin

民众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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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洛阳市民通过洛阳网“群众之声”平台反映,自己出租自有房屋后收到通知,要求到公安机关登记,想了解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登记备案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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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有市民通过洛阳网“民众之声”平台举报,去年他通过中介出租个人住房,今年突然收到派出所通知,说要到公安机关办理出租登记。此前,也有市民通过“民众之声”平台举报,因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登记,被罚款200元。

▲ 网友在洛阳网《群众之声》上反映问题

网友表示,不知道房屋出租需要登记,想了解房屋出租登记的相关手续。4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开元路派出所分管社区工作的副所长邓志强。

邓志强介绍,根据《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私人房屋出租,出租人须持房屋权属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出租后,出租人应当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地、职业或者主要收入来源、服务场所等基本信息,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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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的基本情况。承租人为外来人员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带其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出租人如发现承租人有犯罪嫌疑的,也有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一项持续性工作,社区民警将通过定期发布布告、居民微信群通知等方式,提醒出租房屋业主、承租人按规定及时到社区派出所登记备案。”邓志强表示,需要提醒的是,出租人不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出租人未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未及时制止或者举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出租人停止出租,可以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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