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6-24 阅读:180 评论:0 作者:admin

来源/法新社

案例回顾

廖某驾驶小型客车从xxx县前往xx镇时,与前车距离过近,避让不及,撞倒了陈某母女。后经责任认定:廖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另外,该车是廖某于2014年1月从王某处购买的,廖某已向王某支付全部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为王某,二人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车辆出售,但所有权还未转移,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车辆已经出售并交付,即使车辆还未办理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作为卖方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司法实践中,转让和实际交付的事实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在审查转让、交付是否以买卖等方式进行时也采取谨慎的审查态度,判断机动车转让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机动车是否实际交付、机动车保险是否发生变更等。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必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方能生效的,从其规定。汽车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依据合同的一般效力要件判断,只要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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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并非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办理转移登记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已交付使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机动车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所有人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复函》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自机动车交付后,原所有人既不能控制该机动车的行驶,也不能从该机动车的行驶中获得利益,因此原所有人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妨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仅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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