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2月22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协议约定,李四将其拥有但隶属某运输公司的一辆平板拖车转让给张三,张三支付车辆价款13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1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余款在办理过户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给李四;合同还规定,李四将在合同签订前负责债务、事故、交通违法等事宜。 。
协议签订后,张三先按照约定向李四账户支付了12万元。李四也在当天将车辆交付给了张三。张三收到车辆后,开始运营至2020年7月7日。
2020年7月7日,市交通运输局向运输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通知称,涉案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期间完成整改。该车辆7日被暂停整顿,交通局查扣车辆。经查,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均发生在李四使用期间,李四应按合同承担责任;其中一项违规记录竟然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由于李四至今未处理违规记录,也无法办理车辆的过户和登记,张三起诉法院请求终止《汽车销售合同》,并要求李四归还已支付的12万元。
2.争议焦点
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汽车销售合同》是否可以终止?
3、法院判决
(一)终止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汽车销售协议》;
(二)被告李四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购车款12万元退还原告张三邦;原告张三应于全额返还货款之日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被告李四。
4.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未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且无法转让车辆是否构成违约,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办理机动车过户后的过户手续是机动车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原告购买车辆后,有权要求卖方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是被告的主要义务。义务。
本案中,由于被告多次违法且无法消除违法记录,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被交通运输局责令停止运营整顿。在此期间,被告仍未解决车辆违法行为,直至原告本案起诉及法院审理结束,但仍有违法行为未处理,车辆过户手续仍无法办理完成。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合法的车辆过户手续,导致涉案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严重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处置,其车辆所有权无法得到保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因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已登记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过户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过户登记前,必须解决涉及该车辆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