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发新闻
1 青岛中院适当转变查封措施,成功化解系列案件
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沟通协调,通过适当改变查封措施,成功化解了5起涉及私营企业的案件,保障了企业健康发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因债权转让变更为华夏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诉被告为青岛某光通信有限公司和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决,查封被告财产,其中包括青岛某集团公司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标的额为5300万元。 。随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向青岛中院起诉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起案件。三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2.3亿元。被告青岛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查封。
2019年3月,青岛某集团公司就上述四起案件分别提出申请,以被扣押的三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被收购并入库为由,请求更换被扣押的财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获悉,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封的三份土地使用权,已由该公司与青岛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收回国家土地使用权。拥有建设用地,该土地已规划为商住用地评估值14.5亿元。这三宗土地使用权除了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四起案件外,还为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2亿元提供抵押担保,并被查封一案本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法院先冻结其从青岛土地储备中心转让的三块土地使用权应返还的补偿款,再以抵押权和解。当事人与案外当事人协商共同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使该三地块顺利进入储备土地;在法院冻结赔偿后,一家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山东分公司同意撤销针对三块地块的四起案件。没收土地使用权。 2019年4月23日,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院偿还案外当事人诉请的款项,案件原告同意解除封印。 2019年4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前往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三宗土地使用权全部解除查封。 2019年4月28日,银行撤回抵押,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注销了三块土地使用权,三块土地使用权顺利进入收购入库流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多年来秉承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护企业发展并重的审判理念,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坚持法律保护、平等保护、综合保护,公正高效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特别是财产保全工作。秉承谦虚、谨慎、善意的原则,追求最佳司法结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法治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2 向党和人民报告!长清法院举办开放日活动
为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充分展现政法机关“勇担责任、狠抓落实”工作成效,长清法院近日召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作报告”。党和人民——长清法院开放日”按照省委政法委统一部署。 ”系列活动。本次活动中,长清法院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莅临调研落实工作,组织学生观摩刑事案件审理,邀请区人大代表、区人大委员政协督办案件实施。
5月15日,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云成一行到长清法院调研落实工作。卢云成一行考察了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指挥中心等,并听取了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韩光峰的执行工作汇报。卢云成对长清法院执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希望长清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创新机制手段、强化执法力度,坚决打赢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攻坚战。强化执法措施,营造更加浓厚的宣传氛围。
5月16日,长清法院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辖区三所小学的70余名师生代表观摩两起刑事案件的审理,为孩子们上了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庭审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观摩庭审,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增强了法律观念,增长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通过一系列公开活动,加强了法院与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增强了法院工作的透明度。今后,我院将继续加快“阳光法院”建设,常态化“法院开放日”活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让更多人亲身体验正义,分享法治成果,进一步推动“法院开放日”活动的开展。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3烟台法院积极开展打黑除恶专项宣传活动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烟台法院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
活动介绍
开发区法院:
5月18日上午,开发区法院利用周末群众出行的有利时机,组织10余名民警来到德胜商城、彩云城等人流密集的商业区开展反抢险工作。打黑除恶的法律政策以及他们应该了解的内容。促销活动。
活动现场,开发区法院工作人员悬挂横幅,设立法律咨询台、广告牌,积极向现场群众和附近商铺业主发放精心制作的法制教育宣传单,耐心讲解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害性。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方法。相关法律知识,详细解答群众疑问,号召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揭露涉黑涉黑犯罪,鼓励群众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参与扫黑除恶势力斗争,共同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蓬莱苑:
蓬莱法院在蓬莱市政府广场附近开展打黑除恶专项宣传活动。活动中,民警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向过往群众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意义和重大部署。他们还详细交代了黑恶势力的违法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等,发动群众积极行动,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举报举报曝光涉黑团伙犯罪线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黑恶势力,动员大家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让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打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环境。大家呼吁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极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案例快报
4夏津法院:院长主持案件并宣判,依法严惩犯罪团伙8人
5月21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对邓、杨、李等犯罪团伙依法公开宣判。邓某等8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各被判处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
法院查明,杨某峰(另案处理)于2017年开始经营星光KTV,他利用经营星光KTV的便利,通过收取电话费、提供食物等方式拉拢被告人邓某、李某义、杨某昌。酒等人作恶犯罪,欺压人民,逐渐形成了以杨某峰为相对固定聚集者,邓某、李某义、杨某昌为成员的邪恶犯罪组织。 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邓某因琐事多次与李某、贾某等人发生冲突,并纠集李某、杨某殴打,致李某等受害人受轻伤。伤害。其中,2018年1月29日晚,杨某峰组织、聚集邓某、李某义、杨某昌等10余人前往夏津一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他用镐袭击附近村民刘某、曲某。部分人被殴打,造成1人轻伤、4人轻伤。
法院认为,2017年至2018年1月,被告人邓某、杨某罔顾法律规定,多次纠集有犯罪前科、刚刚步入社会的杨某昌、李某义、李某等人,利用替代品上演“”等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名声大噪,屡屡实施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心理恐惧,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李某等人主观上有残暴、作恶、欺凌百姓的意图,客观上随意使用武器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多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两次公开审理,依法判处8名被告人一年两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夏津法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今后,夏津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从快打击涉黑人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发展。
5 太棒了!被执行人在英国,三天就结案了!
“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材料我们已送达您,请您查收并按时到庭,配合申请人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执行官卢伟桥通过微信,在明确被执行人身份后,将执行手续交给在英国的被执行人刘某。
刘某与崔某于2017年在东港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双方分配了共同财产。离婚后,刘某办理了出国手续,但此后便杳无音信。崔某无法联系到刘某,调解协议未能履行。无奈之下,他来到东港法院申请执行。民警了解到,被执行人刘某目前人在国外,唯一的联系方式是微信,于是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刘某。
确认送达后,执法人员郑重告知刘某,如不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将依法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刘某将面临无法购买机票的后果并无法返回自己的国家。经过民警的一番解释,刘某最终同意配合法院履行调解协议。
东港法院通过微信完成法律文书送达、调解、结案等工作。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节省了司法资源。
近年来,东港法院不断推出互联网时代便民利民举措,主动适应新形势,提升信息化水平,引入“互联网+”理念,先后开通网上立案、自助办理。 ——服务案件查询系统,运用新媒体进行审判。实施过程中,矛盾冲突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超过6人被判刑!兰山法院对一起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近日,兰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案件。被告人钟某、奚某、陈某、倪某、刘某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钟某某与奚某某共同开设一家电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非法追债。其他几名被告都是该公司的雇员。 2018年3月至4月,钟某某、奚某某等5人以帮助他人追债为由,以口头威胁的方式向卢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索要欠款5万元。元元,并从中收取“劳务费”。
2018年4月8日凌晨,钟某某带领10人醉酒驾车前往兰山区某酒吧。在车上,奚、钟怂恿倪等人“酒吧门口有人出来就骂人”,“锻炼一下处理事情的能力”。此时,一名年轻男子正从酒吧里走出,倪某某、陈某某等人上前破口大骂这名年轻人,故意引起双方争执。随后,几人将他殴打至轻伤。
2018年5月至6月,钟某某向韩某某、林某某等人谎称自己在临沂某小区有多套待售房产,可以低价购买,并以韩某某名义向韩某某诈骗。借口收取购房押金。 XX、林某等人的财产共计24.7万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购买车辆、偿还贷款等。
兰山法院受理此案后,院长王胜担任审判长,依法进行了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巨额财物,煽动其“员工”无故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给一个人。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奚某指使员工无故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倪某、陈某、刘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 XX、倪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某、奚某某、刘某某、倪某某、陈某某分别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被判处一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的刑期包括六年零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