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企业营改增后如何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下是对某公司2016年8月发生的几笔业务的详细分析和解读。
某市区宏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服务、旅游服务。 2016年8月,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一)实现营业收入(含税)1431万元,其中餐饮收入901万元,住宿收入530万元。
(二)获得旅游收入(含税)212万元,其中支付交通费、门票费、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7.2万元。
(3)餐饮设备租赁收入(含税)29.25万元。
(4)租赁新购营业用房一栋(2016年6月购置),租金收入(含税)5.55万元。
(五)首次采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
(六)缴纳咨询费21.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格为20万元,增值税金额为12000元。
(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蔬菜等原材料100万元,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
(八)缴纳水费6万元、电费6万元、采购物资(非农产品)及生活用品80万元。缴纳水费、电费、采购材料及用品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计算宏达公司2016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1.为了正确地对每项业务进行会计分录,必须计算每项业务的销项税和进项税。
业务(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税率为6%;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二十三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不包含销项税额,纳税人以销售额和产值合并计价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 + 税率)。因此,企业(1)的销项税=1431÷(1+6%)×6%=81(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方:现金或银行存款1431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1
业务(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提供旅游服务的税率为6%。销项税=212÷(1+6%)×6%=12(千元)。缴纳交通费、门票费、住宿费127.2元,进项税=127.2÷(1+6%)×6%=7.2(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中设置“销项税额扣除”明细账栏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因销项税额抵扣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扣除。成本费用发生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建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票据”。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发生纳税义务时,根据允许抵扣的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等科目成本”、“库存”和“施工”。可见,营业税转增值税税负差异带来的“少缴增值税”的好处不是增加收入账户,而是抵消成本费用账户,即账户贷方对应的是成本费用科目,借方对应的是增值税计算会计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127.2
贷方:银行存款 127.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 7.2
贷:主营业务成本 7.2
借:银行存款等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业务(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营业(3)销项税=29.25÷(1+17%)×17%=4.25(万元)。
借方:银行存款 29.25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
业务(四):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房地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1%。营业(3)销项税=5.55÷(1+11%)×11%=0.55(元)。
借方:银行存款5.55
贷:主营业务收入-租金收入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5
业务(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特种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扣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号) 15)、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所缴纳的费用,可以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抵扣金额为价款和税金总额)。 ,不足的可以结转下一期继续扣除。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17
贷方:银行存款 1.17
扣除当期应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1.17
贷:管理费用 1.17
业务(6):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00元。
借:管理费-咨询费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
贷:银行存款 2.12
业务(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收购农产品时,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13%。 。进项税额=购进价格×扣除率=100×13%=13(千元),农产品原料成本=100-13=87(千元)。
借:原材料-农产品 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款:银行存款100
业务(八):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来水适用税率为13%,电力、材料(非农产品)及用品适用税率为17%。因此,水费缴纳的进项税=6×13%=0.78(万元);电费进项税额=6×17%=1.02(万元);材料(非农产品)及物资缴纳的进项税额=80×17%=13.6(万元)。
借款:主营业务成本-水费6
主营业务成本-电费6
原料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4
贷方:银行存款 107.4
2.计算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81+12+4.25+0.55=97.8(万元);
进项税=7.2+1.2+13+15.4=36.8(万元);
应缴增值税=97.8-36.8=61万元。
业务(五)抵扣金额11700元,可全额抵扣应纳增值税。扣除后,宏达公司2016年8月应缴纳增值税=61-1.17=59.83万元。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