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已进入相对稳定的应对阶段。然而,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生活服务业受到疫情的影响较大。生活服务业中,有“民以食为天”的在国民经济中比重非常大的餐饮业、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医疗服务业、教育服务,关系到祖国未来人才的培养。大家都在密切关注生活服务业的复苏趋势。
现按税种组织各类生活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帮助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复航。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等。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日常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截止时间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2、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旅游服务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扣除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旅游费等支付给其他跟团旅游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医疗服务等医疗机构、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自2016年5月1日起,境内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取得的第一笔门票收入自有场馆将免征增值税。 。
五、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寺庙、宫殿、清真寺、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6年5月1日起,家政服务企业聘用家政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高校学生食堂向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降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适用3%预缴税率的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适用3%的预缴税率。税项减按1%预缴增值税。
小企业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每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0万元,但当期销售房地产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的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对于实行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在此公告中。
案例分析:
J公司是广西按季度报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建筑材料。 1、2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3月份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0.2万元。两家公司均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如何确定?销售额判断是否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分析: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应税销售收入的3%税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实施时间% 为 2020 年 3 月 1 日。截至 5 月 31 日。
1月、2月不含税销售额=20万/(1+3%)=19.42万元
3月不含税销量=102,000/(1+1%)=101,000
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总额=19.42+10.10=29.42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可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
(三)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款。 (注:疫情期间豁免)
附加扣除:
(一)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基础上加计10%冲减应纳税额。 。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日常服务业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抵扣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享受条件: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总收入(不含免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不同范围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行不同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实际税负为5%;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实际税负为10%。
享受条件: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三个条件的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企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3、2014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榆林、崇左市及新设立的珠江西江经济带小城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微利企业自成立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份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收优惠
1、免征: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范围,免征当期月销售税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税额每季度不超过3万元)。月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缴费义务人扩展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费义务人。
2、减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广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地方教育费附加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其他优惠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向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照顾、托儿、家政服务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继承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闲置土地费。
(五)提供社区养老、托幼、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因地质条件等原因确实无法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免收防空地下室搬迁建设费。
(七)向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拥有的或者通过租赁、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乡房产税等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