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注销程序:学习出租汽车行政许可两个参考案例之二

时间:2024-10-23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今年2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两起客运出租车领域行政许可参考案例:该问题已被转载。

这两个案例都值得借鉴。今天我们就上海案中的牌照注销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已查明的事实

法院查明的事实按时间顺序罗列如下:

2020年8月10日,被告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延期公告》,明确了网约车运输许可证延期的法律依据、申请流程以及延期的法律后果。未能延长有效期。

2021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齐发送提醒短信,告知其网约车交通证更新相关事宜。

1月7日,原告通过“一网通”平台在线申请车辆运营能力验证。经核实,原告名下车辆未按要求投保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不符合《网约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验证失败。

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提醒短信,告知其车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及后续处理方法。

2月3日,因原告再次网上申请车辆检验,被告再次向原告发送提醒短信,提示验证失败,并再次告知原告原因。

3月4日,原告车辆的网约车运输凭证到期。

11月9日,被告清理了牌照有效期已过的网约车数据,并注销了原告名下车辆在内的467辆车的网约车运输凭证。注销理由是:“证书已过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手续”。

11月15日,被告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撤销公告。

原告不服,认为其之所以申请更新网约车交通证,是因为被告没有更新原告的网约车交通证。原告认为被告在采取撤销行政行为前未告知原告以便原告行使抗辩权;然后直接以公告的形式送达,这是一个明显违法的程序。

法院判决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了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适用情形,但在实施层面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程序。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援引法律原则作为审理的依据。即在缺乏行政许可撤销程序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来解决程序合法性审查问题。

法院认为,在行政许可撤销案件中,审查撤销程序的合法性,应当根据撤销事项通知、撤销许可的法律类型、撤销事项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等因素综合审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等因素。

具体而言,在本案中,法院认为:

1、被告充分履行了提前告知撤销事项的义务。网约车交通运输许可证的注销属于《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失效形式。提醒、通知程序应以审查为主。被告已提前通过短信方式告知原告行政许可即将到期,以便原告知道需要申请续展。 、申请换发规则以及因不换发而导致注销的不良后果,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和主动申请网约车交通运输许可证行政许可换发的权利。

2、撤销事项数量与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差距较大。行政机关不得对撤销施加过多的法定程序。与原告同时注销的还有466张网约车交通凭证。机械地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按照陈述、答辩、送达等方式审查程序的合法性,不仅牺牲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对被告注销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不能偏离程序公正原则所蕴含的行政效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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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合法性审查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平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行政机关充分、全面地履行程序确实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程序正义,但却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牺牲了行政效率,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适当性要求。行政许可已过期,行政撤销不存在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要求行政机关安排陈述和申辩程序是没有意义的,而实体权利期满后通过公告的方式公布被吊销的许可证则属于违法行为。其权利出现的确认和终止。

2022年10月20日,上海静安区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诉讼。原告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种观点

法院的判决非常详细,涵盖了很多法律原则,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和注销程序的处理似乎不是很明确。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义务提前告知有效期即将届满?提出答辩是注销登记的必要程序吗?还是值得讨论的。

让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1.取消分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六种情形必须办理行政许可撤销手续。

除了涵盖面面俱到的第六项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许可证失效类别(第1项、第4项),包括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许可证被吊销、吊销、吊销等。 ;第二个是缺失实体的类别(第二项和第三项)。项),具体情况是被许可人的公民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第三类是无法实施(第5项),许可事项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

该案例属于License失败的范畴,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此类注销的一个特点是,在办理注销手续前,行政许可因有效期届满,或者许可已被吊销、撤销、吊销。

关于吊销许可证的性质,“程序行为说”和“实体行为说”争论不断。但在这种类型的取消中,取消的性质应该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种形式,纯粹是程序性行为。否则,就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产生逻辑冲突。

2、许可证有效期

行政许可一般都有有效期。限期行政许可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条件是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届满,其宣告无效的条件已成立。如果不续签许可证,其效力将自动失效,无需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许可文件应当载明许可的有效期。被许可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在许可过程中也应尽力提醒他们。

本案中,《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对许可证有效期进行了具体规定。

至于行政机关是否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类似于《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中“吊销营业执照必须提前三十日提醒”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有能力的也可以提醒被许可人。随着目前电子政务的发展,此类提醒的行政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不再是问题。

但这只是政府服务增值的便民举措。该措施不能适用于所有许可事项,也不能随意升级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更不能作为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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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可证的延续

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被许可人申请延期并经批准的,可以延续许可有效期。法律之所以规定许可延期而不是重新申请,是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效率,为被许可人继续从事许可活动提供便利,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

与初次申请相比,行政机关一般会对换证申请的审查进行简化,因为换证一般只是延长有效期,行政许可的内容保持不变。

然而,需要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持牌人的续期申请是否仍然符合资格。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则准予延期;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本案中,被许可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交延期申请后必须准予延期,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解。

当然,根据行政许可法,不予许可需要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告知救济途径。本案中,根据《国务院关于网上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家令第716号)等规定,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均为书面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没有将“核查失败”与“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直接对应,这可能是一个缺陷。其他问题应该是次要的。

4. 取消公告

行政机关注销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收回许可文件和标志、在内部材料中标注、发布注销公告等。

发布注销公告是一种对外公示行为,旨在让外界知道相关行政许可已经过期。因为行政许可不仅关系到被许可人的利益,还可能关系到不特定第三方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相关许可证实际上已被消除,但表面上似乎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公开。

取消公告是例行程序。一般认为,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

撤销公告不是行政决定的送达方式。无论是撤销、撤回、撤销,还是有效期满未延长的,行政机关均将履行相应程序并送达。

对于这种情况,许可证过期时间是在有效期届满的节点,而不是发布取消公告的时间。可能损害延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是延续许可申请未获批准,而不是取消公告本身。申请人在收到不予延续许可的决定后,可以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进行申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无权针对撤销公告进行救济。

5. 注销混乱

在权限退出机制中,注销很容易与其他操作混淆。除了撤回、撤销、吊销外,还有“撤销”、“禁止”、“撤回”、“没收证件”等。

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以各种理由将“注销”当“撤销”,加剧了许可证撤销机制的混乱。笔者看到的一则注销公告称:“经查,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不健全。2、没有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根据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现决定依法注销贵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这里的“注销”只能解释为“撤销”。

行政机关实施“虚假撤销”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提前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等情况。请求举行听证会等的权利。一些行政机关采用提前发布异议公告的方式,也起到了事先通知的作用。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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