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发布!青岛这里拟出购房新政!

时间:2024-10-22 阅读:1 评论:0 作者:admin

最近,

记者从青岛市李沧区获悉,

为切实加强人才住房保障,

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到李沧区就业创业,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

《李沧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附录),

并于9月11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李沧区人才住房及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附件)获悉,《细则》所称人才是指从李沧区外全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自主培养的(“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人计划”候选人)中国科学院院士、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省泰山学者、省泰山行业领军人才、获得山东汇才卡的其他国家级、省级人才)、三类人才(全职博士生、博士后、高级职称、新引进年薪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骨干,以及获得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市级人才) 、四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申请人需满足的条件是受聘于李沧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并与该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雇佣)合同,向李沧区经办机构连续缴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5年以上。

《细则》规定的购房补贴金额为实际购房金额的30%,其中二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60万元,三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四类人才可享受最高100万元。最高享受50万元。购房补贴在五年内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发放的补贴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20%。管理期限为自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

具体申请流程申请人可登录李沧政务网“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智慧公共服务平台”专题页面住房补贴申请模块()提交申请。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质信息进行审核。进行审查和确认。

李沧区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人才住房保障,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到李沧区就业创业,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李沧区人才安置的意见》要求制定住房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李沧区人才购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的发放,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是指从李沧区外专职引进并自主培养的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人才,主要包括:

第二类人才:“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人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省泰山学者、省泰山行业领军人才、其他获得山东汇财卡的国家级、省级人才。

三类人才:全日制博士生、博士后、高级职称、新引进年薪个人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高管和技术骨干、获得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的市级人才绿卡。

第四类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人才(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受聘于李沧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雇佣)合同,并连续缴纳工资为李沧区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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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020年4月3日及以后,申请人在李沧区自行购房,购买新商品房的,以完成预登记并领取房地产登记证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商品房的,以取得房产登记证的时间为准;以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产权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居住或者居住。

(三)申请人未婚的,所购买的商品房必须是个人在青海省的第一套且唯一的住房,产权归申请人本人所有;申请人已婚的,购买的商品房必须是家庭在青海的第一套且唯一的住房,且产权必须为申请人本人所有。它由申请人或其配偶单独拥有,或由夫妻共同拥有。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购房补贴金额为实际购房金额的30%。二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60万元,三类人才最高可享受100万元,四类人才最高可享受50万元。购房补贴在五年内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发放的补贴金额为购房补贴总额的20%。管理期限为自补贴发放之日起5年。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购房补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雇佣)合同。

(四)在就业单位参加五年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婚姻证明材料

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单身申请人需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有离婚经历的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六)应用型人才类别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 1、全日制学术人才须取得相应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留学生须取得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境内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全日制硕士、博士生,或在境外(境外)高等院校学习的硕士、博士生须通过“青岛市人民学会·学术资格交换所”信息确认学籍和学历提交人才住房申请前的征集平台;

2、申请者为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须在服务期限内提供山东汇才卡和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3、申请正高级职称的人才,须提供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表。其中,已在青岛市外取得高级职称并调入李沧区所属单位工作的,须按要求办理调入人员职称确认手续,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函》外地调派人员表》。

4、出站博士后必须提供博士后证明;

5、如应聘高级管理人才或技术骨干,需提供报告期内管理年度个人纳税记录(仅包括单位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项目);

(七)善意申请购房补贴的承诺书及授权询价声明;

(八)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完成预告登记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的证明;购买二手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房产登记证明。

(九)购房补贴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

第五章 申请流程及发放办法

第 8 条声明。申请人登录李沧政务网“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智慧公共服务平台”专题页面购房补贴申请模块()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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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资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层次人才资格、申请人学历、职称、社保缴纳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青年就业或住房就业的研究生住房补贴审核高校毕业生补贴、青年人才一次性创新创业。落户补助、博士后落户补助、高层次人才落户补助、人才资格审核结果汇总。

区城建局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房产情况,审核申请人享受本地区产权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优先住房等优惠住房政策的情况。青岛。

区民政局负责根据婚姻登记系统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核。若系统无法获取申请人婚姻状况,则按照申请人承诺系统进行审核。

区税务局负责审核人才纳税情况。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购房补贴的人员名单。

第十条 公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李沧政务网公示拟领取住房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财政局申请购房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将购房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动态的管理机制。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必须承诺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人才购房补贴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并禁止2年内申请人才住房服务,并给予相关处分。对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本规定实施期间,本人及配偶将被取消申领购房补贴资格,并列入购房补贴发放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已享受青岛市产权式人才公寓、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优惠住房等优惠购房政策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分配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返还后,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

已享受本市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购房落户补贴、博士后落户补贴、青年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或大学毕业生住房补贴、青年人才一次性落户补贴的,符合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住房补贴: 按下列程序申请购房补贴。已申请的安家补贴、住房补贴、安家费等将从购房补贴中扣除。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必须继续在李沧区所属单位就业,并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者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当年补贴,符合条件后可在管理期内继续申请:

(一)当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辞职、退休的。

(二)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管理人员年个人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下(仅包括单位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项目)。

(三)高层次人才持有的山东汇才卡、青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已超过服务期限。

第十五条 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已购买的商品房被注销、变更,或者转让、调换购房合同的,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重新购买或者更换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改良型商品房的除外。属于李沧行政管辖范围的,停止补贴,不再补发。申请人退休或在李沧区以外单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注册地变更至李沧区外的,停止发放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六条 单身申请人自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5年内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在房产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申请。如果已婚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和业主可以继续申请。申请人与业主意见不一致的,将停止资助且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配偶和申请人同时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分别享受。同一人才如果同时满足李沧区住房政策的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就不会重复享受。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和级别,以最高级别执行不重复原则。

第十八条 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严格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条件等,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工作。

区城建局会同房产登记机构、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购房及享受各项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资金安全。

购房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区财政局要按时拨付资金,确保购房补贴及时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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