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门大开!有房即可落户,取消城区平数住房限制!

时间:2024-10-22 阅读:1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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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青岛政务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人才、人口、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的导向,统筹户籍制度和城市科学发展,放宽城镇落户限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建立常住户籍户籍制度,实现城镇人口数量和质量双增长。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4年以来,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经历了两次重大调整。目前执行的是市政府于2018年3月制定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清政发[2018]13号)。目前,我市户籍移民政策主要存在三个问题。首先,人口增长继续放缓。 2018年,人口增长率17.90‰,增加14万余人。 2019年增长率13.27‰,增加10万人以上。 2020年增长率9.75‰,增加8万余人。人口增长率和净增量连续两年下降。现有政策无法支持人口持续稳定增长。其次,购房落户有区域限制。要求在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拥有单体商品住宅90平方米以上,在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即墨区红岛经济区)只为落户,却存在“落户不了”的问题。三是解决路径存在盲点。一些愿意落户的人,由于没有购房、没有亲属团聚、单位没有集体户等条件,却没办法落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 《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地区协调发展》(鲁政办[2020]176号),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市公安、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等部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进行详细调研并多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市公安局借鉴深圳、杭州、济南等地的地方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各区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合规审查。 2020年12月14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2021年2月23日,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二、主要内容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坚持“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人才、人口、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的导向,统筹户籍制度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建立常住户籍制度,实现城镇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双增长。明确人才落户、居住落户、亲属落户、赋能激励落户、稳定就业落户五类落户渠道。按照《继续放宽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四个中心城区限制,大幅放宽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三个城区限制,全面放开放开胶州市、平度市、莱山区的限制,以“城西三县”思路,实行区域化、分类化、差别化的落户政策。

(一)放宽学历和技能人才落户要求。全国市(地)级以上人才均纳入人才落户范围,不受山东汇才卡、青岛人才服务绿卡(青岛精英卡)等年龄限制。学术人才方面,取消博士学位入职年龄限制;对其他学历人才的学历要求由现行政策下的全日制扩大到具有国家认可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大专、职业学校毕业生);境内高校和境外(境外)就读学生落户有限制。境内外(境外)高等院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均可在我市落户。在技​​能人才方面,将初级工纳入人才落户范围。取得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的,取消接收单位限制。落户中心城区将降低社保缴费年限要求,落户城市将取消社保年限限制。

(二)坚持居住优先。取消市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原有单体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市)原有单体商品住宅60平方米以上区)在上述面积限制下,在我市取得合法产权住房居住的人员(含已完成房屋转让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均可申请落户。

(三)鼓励举家迁徙和亲属避难。在亲属落户集体户方面,放宽了集体户落户限制。调整单位、人才、社区集体户接受夫妻、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团聚;父母与子女团聚的年龄要求已被取消。限制:取消对寻求父母庇护的成年子女婚姻状况的限制。受助人户口登记为本市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可以随成年子女一起避难,成年子女也可以随父母一起避难。

(四)“双招双引”服务赋能鼓励落户。对市有关部门确定的本市“双招双引”重点项目和“明日之星”人才工程支持的高成长创新创业团队,其员工可融入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将提供全程审核代理服务。

(五)创新城镇就业稳定定居政策。市区实行稳定的就业、居住、定居政策。在城镇有稳定就业或者稳定住所(租房并办妥租赁合同备案和户口登记)的,可以本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落户城镇近亲属家庭户、单位集体户、有稳定居住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

(六)畅通返乡人员落户落户渠道。农村毕业生转学升学,户籍为大学集体户的,可以自愿选择在本市城镇落户,也可以按照规定返回原籍地落户。符合现行的毕业生政策;回原籍就业创业的,可以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原籍城市社区集体户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并在本市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际返回原籍地的,可以自愿申请搬迁。住在那里。返回原籍地;被寻求人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户口登记权,且本人实际居住在农村,可以申请夫妻避难、未成年子女随父母避难、父母避难与成年子女一起寻求庇护。

(7)新增结算受理方式。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接收无合法固定住所、无近亲属的家庭户、无单位集体户落户,发挥“覆盖底线”作用。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选择申请落户到合法固定住所、近亲属户、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

(八)全面放开县城三市落户。消除城市居住限制,促进人口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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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预期

通过本轮户籍制度改革,可以保证学历、职称、技能人才的落户;对于拥有合法居住产权的人,可以“随心所欲落户”;对于有稳定就业或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稳定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有资格的人,如亲属和其他有资格的人可以随意前来;为双招双引项目和贡献企业落户提供全方位便利服务。进一步放宽流动人口落户限制,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和有序流动,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质量,稳步提高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人口对城市发展的贡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建设开放、现代化、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标准推广。市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险、住建、卫生、税务、民政、统计等部门,研究提出人口大数据应用场景。与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市大数据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集成和共享应用。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户籍政策的实施和办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籍准入实施细则。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挂钩机制。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医疗保险等部门要加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力度。 、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强化保障,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能力,满足人口增长的服务需求。

(三)规范办理流程。加强和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动、地区分布等。减少纸质审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审核” “网上办理”,增加现场办理事项,实现更多事项“一窗受理、一次办理”,增强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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