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挂靠协议的效力及法律责任

时间:2024-10-20 阅读:2 评论:0 作者:admin

最近有一些运输公司的朋友向我咨询劳务车辆登记的问题,主要涉及协议的有效性和法律责任问题。有效果吗?签订加盟协议后,如果实际经营中加盟经营,各方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这是运输公司经营者感到困惑的地方。

交通运输运营公司关联经营行为的起源是经济改革时代的产物。然而,关联经营现在在该行业也很常见。就东莞而言,初步统计,仅2017年,涉及运输企业的诉讼纠纷就超过400起。其中,涉及关联经营合同纠纷20多起,涉及三个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还有东莞市某运输公司隶属纠纷再审案;另外,实践中,有的采用“承包经营”、“合作经营”、“责任制”等,名义上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关联经营。当这些合同涉及诉讼时,当时的当事人可能并没有选择“关联”纠纷作为诉由,而且它们也占纠纷的很大比例。

1.什么是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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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是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一个法律概念,但对于到底什么是隶属关系并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拥有车辆的实际投资者投资购买该车辆,即实际所有人或车主,然后向登记机关登记并以关联企业(即关联人、关联人)身份申请行政许可。车辆登记人或名义所有人,或运输公司。 ;取得车辆运营资格后,实际投资者(关联人)再进行实际运营。一般来说,关联人向关联人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关联人自负盈亏。实践中可能还存在其他情况,但上述的从属行为比较典型,是我们分析的重点。

2、隶属协议的有效性:民事协议有效。

(一)行政法律规定:禁止关联经营。

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交通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除有关历史问题的文件外,现行规定几乎都禁止车辆代运营,如《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意见》等。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严禁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鼓励《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等规定。特别是,国务院的这些《意见》虽然是规范性文件,但解读起来也未尝不可。其作为行政法规的效力和司法适用的效力仍然较高。因此,从各级行政机关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隶属关系是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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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机关的适用视角:一般情况下,承认隶属关系的民事效力。

与行政机关禁止隶属关系的观点不同,法院的观点基本上承认隶属关系的有效性。首先,规定了隶属纠纷的诉由和侵权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提供了有效的可能性。另外,由于上述国务院、交通部等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是有效的法律规范,因此,法院基本认可该协议的民事效力。

例如,东莞市麦先生与东莞市谋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隶属合同纠纷案、黄先生与东莞市谋义交通有限公司隶属合同纠纷案东莞市两地法院均认可该加盟合同的民事效力。其中,在麦某与东莞市谋利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归属合同纠纷案中,东莞市法院认为:现行行政部门关于客运车辆归属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和效力, (双方)一直以隶属关系的形式从事业务,双方未曾就合同效力发生过重大争议。可见,涉案车辆责任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也符合权利对等原则。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的相关车辆责任经营合同已依法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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