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4万卖二手“劳力士”后被警方上网追逃!“表没了,钱也没了……”

时间:2024-10-20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浙江女子张睿(化名)举报称,她以14.8万元出售二手劳力士手表后,银行卡被冻结。报案后,张锐得知,因手表买家涉嫌诈骗案,购买手表的钱是通过诈骗获得的。收到钱后,张锐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被贵州省贵阳警方拘留并进行网上追逃。

张锐在浙江温州报案后,温州警方经调查排除了她与此案的涉案,并出具了书面说明。但贵阳警方对此不予理睬,仍要求张锐返还14万元赃款,随后取保候审。

张锐认为贵阳警方处理案件存在缺陷,向现代快报寻求帮助。

卖掉手表后,她被警方网上追逃

张锐,32岁,浙江温州人。今年2月,她把家里一块闲置的名贵手表放在网上出售。 “这款手表是劳力士,市场价在18万元左右,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我列出的价格是14.8万元。”张锐说,今年6月,有买家联系她询问手表的状况。 6月23日,买家找人现场验货后,以1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手表。

张锐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显示,买家确认购买手表后,要求对方通过微信转账,但对方声称自己微信上没有钱,想要转账到银行卡。张锐提供了银行卡后,他的账户立刻就收到了14万元,剩下的8000元也很快转入了张锐的支付宝账户。

让张睿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她就收到短信提醒,她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被冻结了。感觉问题严重,她于6月24日一早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经办案民警证实,张锐已被贵州贵阳警方刑事拘留。省因涉嫌诈骗案被网上追逃。

虽已洗清嫌疑,仍被要求归还14万元“赃款”

“我被拘留在派出所配合调查,期间我提交了各种证明。”张锐表示,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后,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中区派出所消除了其涉案嫌疑,同时向贵阳警方出具了证明。书面的“调查声明”。指出:该所已对隐匿犯罪所得案件展开调查,并派出调查人员开展逮捕行动。根据相关证据,张锐的嫌疑可以排除,他愿意配合案件的调查。同时表示,张锐也是受害者,建议贵阳警方“尽快变更或解除对其逃亡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施”。

“所有证据都证实,我也是本案的受害人之一,我是无辜的,而我银行卡里的14万元也只是我善意取得的财产。”张锐表示,温州警方已明确排除他参与此案。 ,贵阳警方应相应改变强制措施。没想到,贵阳警方不仅对此置之不理,还以改变强制措施为条件,要求张锐再向诈骗受害人家属徐某某账户筹集14万元。前提是涉案资金已被冻结。

客户按照警方要求,将14万元转入诈骗受害人家属账户

6月25日,张锐家人将14万元转入徐某账户后,贵阳警方为其出具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材料。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张锐提供的移送记录证实了上述说法。

认为案件处理存在瑕疵,她向警方寻求解释

“即使涉案的14万元有争议,也已被冻结,无法逃脱。”张锐告诉记者,取保候审后,她认为贵阳警方处理案件存在瑕疵,随后整理了材料向当地相关部门汇报,同时要求贵阳警方处理此案。返还被强行带走的14万元。

张锐提供的证据显示,今年7月4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向她出具了“情况陈述”。这份《情况陈述》称:“经核实,张锐已排除本案犯罪嫌疑人,现我局受害人已收到张锐退还的14万元。”

据张锐介绍,上述“情况陈述”主要是为了解冻银行卡,但目前,她的刑事强制措施尚未解除。 “后来我举报了,还不断发短信询问。最近,我接到电话告知,取保候审已经解除,但他们不肯给我发电子文件,让我去现场取证。”它。”张锐表示,事发后,她一直向贵阳警方寻求解释,但遗憾的是至今尚未得到答复。

10月14日至15日,记者分别致电温州警方和贵阳警方,证实张锐所描述的事件属实。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依法依规办案,并没有故意针对张锐。至于为什么张锐洗清嫌疑后仍被要求“返还赃物”,该人士表示,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局宣传部许可,请示后会通知他。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贵阳警方的后续回应。

检察官:善意取得,无需返还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张锐一直走在维权路上。遗憾的是,虽然刑事强制措施已经解除,但至今她还没有得到任何解释。另外,张锐收到的14万元是否应该退还?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此,江苏百金律师事务所刘国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办理诈骗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诈骗财物来清偿债务或者将其转让给他人时,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能追回: 1、对方明知而收受诈骗财物; 2、对方无偿获得诈骗财物;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欺诈性财产; 4、对方因违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而骗取财物。

此外,《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善意骗取财物的,不予追回。根据张锐所提及的具体情况,刘国庆律师认为,张锐出售手表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且其对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不知情,无主观故意。他当时的交易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其收缴的14万元不应追回。

事实上,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今年初提起的一起公诉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帮助网络诈骗分子转移赃款,到烟草店购买烟酒,假装代付,并将烟草店的支付码拍下来提供给网络诈骗分子,诈骗分子要求受害人将钱转入烟草酒店的收款账户,最后犯罪分子拿走等值的烟酒。该案涉及多家卷烟店,涉案金额共计130万余元。最终,两名犯罪分子因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刑。

“本案中,烟店老板并不知道涉案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有不正当资金来源,收取的费用与烟酒价值相等。”武进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院助理检察官薛齐认为,代理付款是一种常见的市场行为,不能要求卷烟店老板合理跟踪收到的每一笔付款。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还规定:诈骗财物是他人善意取得的,不予追究。被恢复。本案中,卷烟店老板并不知道该账户被用于洗钱,无主观过错。他收取的费用也是善意赚取的,所以他并没有要求退款。

对于张锐已经寄给诈骗案受害人的14万元,刘国庆律师建议,如果张锐未能向警方维权,可以通过提起相关司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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