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微信订立买卖合同有效

时间:2024-10-20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东莞市民陈先生向车商订购汽车,同意车商通过微信聊天发送的《车辆订单确认书》,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随后,陈先生以该车是“二手车”为由拒绝提车,但他无法为这一说法提供证据,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即可确认购销合同,而陈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为二手车,构成违约。经销商公司有权没收其保证金5万元。

涉嫌放弃购买“二手车”

买家和卖家告上法庭

家住东莞市虎门镇的陈先生打算购买一辆汽车用于交通。 2016年7月6日,陈先生联系虎门镇一家汽车经销商的工作人员,提出想购买某进口品牌汽车。对方表示,这辆车没有库存,他会去市场寻找。截至7月中旬,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车行详细解答了陈先生关于车辆价格、颜色、型号等的询问后,通过微信向陈先生发送了电子版《车辆订单确认书》。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的套餐价格为42.7万元,订金为5万元。陈先生随后向经销商支付了5万元。

车行先垫款买回了车,然后通知陈先生来看车。 2016年7月27日,陈先生到店看车。第二天,陈先生告诉店家,车子不是新车,拒绝提车。他要求退款5万元,但遭到拒绝。

2017年1月,陈先生将车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

陈先生表示,作为消费者,他完全有权利了解自己想要购买的车辆,但对方在买家没有看到实物的情况下就买了车,他只是在微信上咨询了车行工作人员。双方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这5万元只是“定金”而不是“定金”。 “车行提的车是二手车,看上去又脏又旧,我就不想要了。”陈先生表示,既然买家对车不满意,车商就应该提供其他车,而不是强行购买。销售表示,“由于车商不提供其他车辆选择,双方无法达成销售合同,车商应退还预付款。”

但经销商却另有说法。车商表示,陈先生当时看车后并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只是表示自己没有带钱,想回去准备钱。后来他说这不是新车,是二手车,他不想了,但他始终没有提出换车。要求。由于涉案车辆是一款市场需求量较低的性能车,经销商认为陈先生已经购买了其他车型,不想要这款车型,所以故意找借口。

车商也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陈先生向车商支付余款37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其他费用。损失。

法官建议

重要合同均以纸质形式签订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子邮件或微信、QQ等聊天软件签订合同。但实践中由于缺乏实名登记制度或难以获取对方实名登记信息,采用上述方式签订合同后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很难举证。而且,由于聊天时的表达方式普遍比较随意,对术语含义的理解常常会引起争议。建议双方尽量采用纸质版本的协议,详细约定重要的合同条款。

此外,消费者作为合同当事人,也应当履行遵守合同的义务,尊重合同精神。虽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也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不得无理违约。

法庭

买方辩称无违约证据

经销商有权没收押金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检查车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当场查封了涉案车辆,并准备就该车辆是否为二手车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但陈先生认为鉴定费用过高,且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用,故依法终止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的背景,陈先生应视为确认了《车辆订单确认书》的内容以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陈先生的付款行为本质上是履行订单。内容,至此,双方销售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证据规则,陈先生既然怀疑涉案车辆是二手车,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

陈先生申请司法鉴定,但因未及时缴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他应该承担证据不足的后果。因此,陈先生主张涉案车辆并非新车的主张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车辆属于贵重物品,并非可以随意取得或更换的物品。经销商提供了符合双方协议的车辆,并提供了合法来源。陈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提车,并要求经销商提供符合双方约定的其他车辆。车辆让其检查,其要求无理。汽车经销商拒绝为他换车,这并无不当。当陈先生明确表示不想买车后,合同不再履行,车行有权没收其5万元押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及经销商的反诉。该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记者 龙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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