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卖家二手车辆过户有数量限制导致无法过户,买家能否主张二手车商解除合同?

时间:2024-10-20 阅读:2 评论:0 作者:admin

我想购买二手车用于运输,但付款后发现由于数量限制无法进行过户。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卖家表示“不清楚规定”,拒绝退款。近日,即墨人民法院兰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所有权无法过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例回顾

2024年3月,王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某(乙方)向某汽车销售公司(甲方)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双方还约定:“甲、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文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手续无法过户的,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支付的车辆款或押金。” “王某当天就全额支付了28900元,车辆当天就交付给了王某。但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王某某被告知,该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为该汽车销售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由于刘某在一年内转让了两辆车的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涉案车辆在2024年12月27日之前不得转让。王某某多次要求解除合同,但汽车销售公司与刘某某意见不一,协商未果,王某某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

某汽车销售公司与刘某辩称,王某某购买涉案车辆时,并不知道其个人名下拥有两辆以上车辆会导致涉案车辆无法在2024年12月27日之前过户,并非其过错。无法转账,因此退款被拒绝。

裁判结果

买卖过户合同协议车辆书范本_不过户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机动车过户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是一份有效的合同,销售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销售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履行了支付价款义务,某汽车销售公司履行了交付车辆的义务。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方须提供合法文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甲方手续无法过户的,甲方须退还车款”。或乙方支付的押金。”现因刘某名下车辆登记过多,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回复称,涉案车辆之所以不能转让,是因为国家出台了禁止车辆转让的新政策。他并不了解政策,无法转学也不是他自己造成的。经查,《关于振兴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上吹市发[2022]92号)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内销售、持有期限存在三辆及以上不满一年的二手车的,汽车销售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公司等不得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办理。”该通知是在涉案买卖协议签署前一年发出的。被告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解释并得到原告认可,应承担责任。如果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某直接依法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当投诉副本送达另一方时,合同应终止。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依法解除合同。判决已生效。

审判长:张国贤

法官陈述

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从业者,二手车交易公司的核心业务围绕着二手车买卖。具有高度的关注和审慎义务,需要全面、深入地了解二手车交易流程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评估、交易合同签订、过户手续、纳税、质量保证机制等。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这些知识和规则是对二手车企业专业化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础。如果二手车企业在面临交易纠纷或法律责任追究时,单纯以“不了解相关规定”或“不清楚具体程序”为由逃避或减轻自身责任,不仅得不到法律支持,而且得不到法律支持。相反,会损害公司的声誉,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二手车交易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坚持诚信、合法、合规的原则,积极提高专业素养,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二手车交易安全有保障。整个过程中,我们能够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交易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共同维护二手车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供稿:陈慧敏、兰村法院

剪辑、制作:安瑞

审稿人: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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