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4-10-19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发[2016]8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转让中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为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企业的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资本和准备金规定不审慎。等等问题。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符合《报告办法、报告产品及登记交易》的相关要求

(一)报告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通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公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报送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 报告产品。银电中心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公布产品报告程序及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案向银电中心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交易登记。转让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转让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到银行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依法合规进行,有效防范风险

(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转让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转让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会计处理。若进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在继续涉入的情况下,在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转入银行应将继续参与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三)转入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金融企业拨备》,并根据会计处理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四)转让银行不得通过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隐性回购义务。

(五)信贷资产收益权投资者应继续符合监管部门对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其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遵循穿透原则,不得采取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六)转让银行及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评级机构、评估机构对相关业务环节提供专业意见。

(七)转让银行及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拟转让信贷资产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权益或投资收益等紧急情况。

信贷资产回购业务_回购贷款_信贷资产转让 回购

(八)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银行理财产品的信贷资产投资收益权按照本通知要求转让并在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纳入纳入非标准化信贷资产统计,并在国家银行专业金融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三、银电中心要加强市场监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一)开展企业产品注册审查。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构成、交易结构、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平台功能,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向银监会报送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备案、登记、转让信息及相关统计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和法规。

内部派发:创新部、审慎局、监管局、政研局、稽查局、政策性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非银行部银行部、财务会计部。 (共印刷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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