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中涉及违法记分处理的民事裁判|审判研究ilawtalk

时间:2024-10-18 阅读:2 评论:0 作者:admin

马继超 江苏省盱眙县公安局

王云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审判研究法律谈话

案件

A将自己拥有的汽车出租给B,双方约定日租金为150元。 B 负责租赁期间因交通违规而产生的罚款和扣分。如果该车没有被淘汰,B将承担A的补偿150元/分钟。

因B长期拖欠房租,A在催促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支付房租3万余元及违章交通罚款2450元,并协助处理违法记分。满分45分;若不协助处理扣分,将赔偿损失。一共6750元(150元/分钟)。

观点看法

如果已垫付租金或交通违章罚款,A应有权向B索赔,对此没有异议。但对于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协助处理积分以及是否可以以金钱补偿的方式处理积分,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结合10个案例,我们来看看各地法院的看法:

1、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2016)津0116民初65275号车辆租赁合同案中,判决书推理部分论述: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内容清楚。被告租赁原告车辆时,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触犯法律,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向被告索赔罚款损失400元(被告在使用车辆时曾违法一次,原告因此缴纳罚款200元,扣除驾驶证2分(积分为100分)元/点),车辆损失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在(2017)渝0107民初18609号买卖合同案中审理:

《车辆购置(买卖)协议》终止后,应恢复原状。原告除向被告支付押金1万元外,还按照约定办理了被告因出售车辆而被处以的违法罚款。现合同已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代被告缴纳的交通罚款1000元。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扣分同时实施。交通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机动车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必须接受处罚。原告与案外人买卖交通违章积分,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妨碍行政机关正常执法,属于违法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这部分款项。综上,本院部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违法所得3200元(罚款1000元)的请求。

该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000元(本案相关判决结果被截取。

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E01闽中692号租赁合同案讨论:

双方于2016年5月19日书面协议,约定由成康承担租车期间任何违法行为的后果。现有证据显示,成康在租赁涉案车辆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罚款1100元,驾照扣14分)未处理,后果应由成康承担。一审判决仅判决程康承担1100元罚款,但并未相应扣除14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审终审判决: 1、撤销一审判决; 2、成康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处理租车期间的交通违法行为,并承担罚款1100元并扣除驾驶证积分14分……

4、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8)民初4834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

原告易开博公司主张违规积分处理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扣留被告彭列驾驶证积分。本院不会支持这一主张。

买卖合同协议车辆书怎么写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_连环买卖房屋合同私协议

5、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人民终审2590元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称:

一审法院判令谭燕同向鑫鑫公司支付违法罚款及损失,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致,理由充分。本院维持了原判(谭彦通应向鑫鑫公司支付违法罚款及损失1430元)。该记分行为导致网站购买积分损失人民币6200元。但鑫鑫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失的发生,一审法院对这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6、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嘉民一初字1298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租赁期内超速违法的罚款和扣分。虽然被告向原告缴纳了1000元罚款,并委托原告代为处理所有违法行为,但违法点必须由被告自行处理,故应由被告自行处理。原告请求被告在租赁赣B83×××车辆期间违法罚款1000元,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违法扣分请求,符合双方协议,将予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苗某对其原告陈某向其甘B83×××小型车租赁的小型车违法记过处罚,继续处理。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完成...

7、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在终字第31号租赁合同纠纷案讨论:

李某某收到车辆后,在该车辆为王卫星使用期间违法缴纳罚款300元,并接受交警部门扣其驾驶证7分的处罚。罚款应从王卫星缴纳的押金中扣除。由于李东生驾驶证被扣除的7分无法兑换成金钱,因此不会给予赔偿。

8、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038号租赁合同纠纷案讨论:

双方就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原审法院判决后,除原审中华汽车公司第三项诉讼请求外,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是否负有处理、消除涉案车辆租赁期间违法行为的合同义务存在分歧。根据租赁合同,被申请人原应承担因交通违法和罚款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但上诉人未提交损失证明,并要求被上诉人接受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即处理消除2013年1月11日至8月期间北京×2车辆共计19起违法行为2013年12月5日,上诉人的请求与租赁合同不符,其请求属于要求对方接受行政处罚的范围。交通违法处罚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手段。处罚对象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人员。该请求不属于双方租赁合同的调整范围。上诉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民终666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审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康健请求支付租金及违法罚款共计103950元(其中租金102500元,违法罚款850元,缴纳违法手续费600元)及利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10.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2672号租赁合同纠纷案:

双方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已成立并有效。范友宇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天下行公司要求罚款300元,其提交的机动车不合法。信息和付款收据中显示的罚款金额为“已处理并已支付”,应予以支持。至于违规扣分450元代理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因此,责令范玉成支付天下行公司租金4102元,并处罚款300元,驳回天下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从上述一组案例可以看出,出租人对“违规点”的诉求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出租人未及时处理违法行为时,要求承租人处理或者协助处理违法行为。行为。并承担因案件3、6、8等违法行为所缴纳的罚款;其次,当出租人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即罚款、扣分时,要求承租人缴纳罚款并“分配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层面的诉求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当出租人在出租人未结清相关积分和罚款之前要求承租人履行或协助履行时,案例3和案例6直接判决承租人履行并处理积分,而案例8则认为原告的主张不属于诉讼请求的范围。调整租赁合同范围,被驳回。支持。

在出租人已经处理好积分和罚款的阶段,由于出租人的积​​分诉求大多是支付一定金额,因此司法态度较为多元化:案例1、案例9有直接支持,部分案例有4、5、10不支持,因为“没有证据或没有约定”,有些情况2不支持,因为“代他人处理非法点”属于违法行为,有些情况7不支持因为“它不能转换成金钱” 没有更多的判断支持。

评论

一、“评分”制度本质探讨

交通处罚分的规定,参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标志适用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九条。

买卖合同协议车辆书怎么写_连环买卖房屋合同私协议_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记分主体是机动车驾驶人;其次,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缴纳罚款后,可以扣除记分。如果每个记分期未达到12分,可以换领更长有效期的驾照;第三,如果一个记分周期达到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驾驶证,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参加考试。如果通过考试,积分将被消除,驾照将被退回。如果您未通过测试,您将继续参加测试。如果驾驶员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除了上述12分的处罚外,还需要参加驾驶技能测试。如果通过考试,积分将被取消,驾照将被退回。如果考试不及格,他将继续参加考试。对记分超过12分又拒绝参加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宣布停止使用驾驶证。

现实生活中的纠纷主要与上述第三种情况有关。上述10起案件中,由于承租人的过错,出租人不得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出租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我们自然会问,积分制度属于什么样的规定呢?机动车驾驶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司机因违反该系统而受到的制裁的性质是什么?

关于记分性质的争论一直围绕着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处罚。

持行政管理办法观点的人士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记过分与行政处罚并行,即“记过”不计入警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财产、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办法》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解释道:违章扣分是预防和减少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教育措施。

持行政处罚观点的人士认为,“记分是交警部门对特定驾驶人实施的特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理,这种处理实际上会对驾驶人的资格产生影响,因此是一种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 。记过行为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最终结果之一。与行政处罚一样,它是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利评价和制裁,而不仅仅是作为某种最终结果的中间环节而存在。 ”。[1]

2. 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上所述,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方式,还是行政处罚,都属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范围。为什么大量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会寻求民事法律规定的救济?

回到上述案例,出现的常见问题是承租人(实际违法者)不履行,到公安局接受行政处罚。但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仅限于执法者与违法者分开的异地执法领域内通行。关于监控技术问题,对于交通违法行为,通常采取用车找人的处罚模式。考虑到行政成本因素,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会主动收集证据来认定机动车实际违法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然会成为处罚对象;另一方面,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与车辆年检、购买保险等问题密切相关,这也迫使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接受处罚。

这种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管理”或“处罚”模式,不仅导致买卖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也侵犯了车辆租赁模式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权利。 。此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认为这种侵权行为来自于承租人,他选择根据租赁合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也不难理解。

3、民事法律法规能否保护出租人的权利?

首先,在交通违章罚款和扣分处理之前,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自行办理交通违章罚款和扣分。即使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因该约定属于行政管理或处罚范围,也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否则涉嫌司法权超越行政权;并且由于评分措施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2]无法确定涉案承租人是否为实际违法者。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

其次,在已经代出租人办理交通违法罚款和扣分的阶段,对于代承租人垫付的罚款,由于出租人代承租人接受了处罚,其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害。损失,出租人要求返还款项不存在法律障碍,可以支持。 。但如前文分析所述,由于积分措施的法律性质,以货币形式支付积分补偿的需求无法在民事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规制。原告的索赔往往是在参与非法买卖积分活动后产生的。如果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诉讼请求进行认定,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无助于净化甚至助长社会上的违法氛围。

结论

累计记分制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社会管理手段,对于遏制日益增多的交通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该系统已在世界各国得到应用,但至于该系统在我国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目前,不少学者提出对违法车辆和驾驶员的“双扣”制度。例如,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63条之1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三个月内记3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这样,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在选择驾驶人时必须更加谨慎,从源头上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积极引导。

[1]梁慧娟:《交通违法记分是一种行政处罚》,载于《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6日。

[2]李格强、陈伟:“浅谈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中的‘打分’问题”,发表于《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原始序列号:外壳侧面注释 11

校对:校对

来来来,试试吧,选择关键词进入主题参考↓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10/4651/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