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问题导致转卖合同被判解除,转卖人向原车主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时间:2024-10-18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鲁发案【2024】031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在一系列销售合同中,如果后续合同因所交易车辆出现问题而无法履行,且后续合同被法院判决终止,则后续合同的卖方应退还车辆购买价款、利息和诉讼费损失以及买方未付的车辆分期付款都可以收回。合同终止后利润或责任损失?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19日,A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王某将车辆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A公司代王某还清了车辆贷款。 A公司委托案外车商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车辆,王某将车辆交付给车商。 2021年7月21日,A公司(卖车人)与案外人唐某(买车人)签订了《车辆买卖分期抵押合同》,约定买车人将购车款支付给卖车人分36期,每期价值3800元。元,买车人向卖车人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随后,A公司将车辆交付给唐某,唐某按约定支付了定金2万元及首两期购车款7600元。但由于王某在涉案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大量车辆违规,导致购车人唐某无法通过车辆年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车辆销售分期抵押合同》解除合同,A公司返还收购价款276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两次为本案支付律师费共计1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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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A公司认为,已退还唐某购车款27600元、两起诉讼费1599元以及唐某与唐某在有效期内(2021年7月21日-2022年3月26日)未履行的合同。六个月零五天所欠金额为23,433元,以及上述金额的利息,共计54,205元,用于损失可用利润。因此,王某被诉至淮阴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及相应利息。

王某辩称,其已向原告偿还了代其结清的贷款及委托出售车辆的费用,未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不应承担其他责任。

法庭听证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被法院解除合同后返还的款项、利息、律师费以及唐某未支付的车辆分期付款是否构成其可得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卖车人与非当事人唐某(购车人)于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分期抵押合同》,是甲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方当事人合法有效。本案焦点为A公司是否无法履行与案外人唐某的合同,人民法院判决其应返还合同解除后的款项、利息、律师费损失及唐的未付车辆分期付款是其可用福利。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好处;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可得利益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具有未来性、预期性和现实性。 A公司与唐某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受害人”应该是唐某,而不是A公司。A公司与唐某签订的上述合同因A公司的责任被法院终止,并返还了A公司与唐某之间的合同。唐某的购车款和利息是合同终止后承担的责任,即归还各自财产,不计算为A公司的可用福利。依据。 A公司以与唐某签订的上述合同为由向被告王王主张利益损失,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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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陈述

可用利润损失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并在合同履行后能够实现和获得的利益,包括生产效益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在一系列销售合同中,由于原合同的卖方违约而导致后续转售合同的卖方可获得的利润损失通常是转售利润损失。可获得的利息仅限于未来可以获得的利息,不包括因业绩本身而获得的利益,而主要是指与取得利润相对应的利息。对现有利益的保护也主要是对追求利润的商业主体的保护。但就本案而言,A公司主张的利益损失包括案件的诉讼费用、退回唐某购车款以及唐某未付的车辆分期付款,这些都是A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合同终止后与唐。 ,不属于A公司与王某签订合同时的可预见利益,王某已就涉案合同涉及的A公司垫付贷款损失和车辆委托销售损失对A公司进行了赔偿。 A公司现主张王某可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相当于所造成的损失。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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