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卖家虚假发货,法院:并非处置二手物品,须退一赔三

时间:2024-10-17 阅读:2 评论:0 作者:admin

二手交易平台定位于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具备商业性质。不过,最近,专门从事商业活动的供应商也出现在此类平台上。无锡江阴法院近日披露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事实。综合二手交易平台上卖家所售商品的性质和来源,判断其符合“营利性”特征,认定为经营者。其虚假发货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对卖家作出了判决。消费者应当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2023年6月,曹某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了一款智能马桶。卖家刘先生称,他们是平台上列出的一家厂家自营店。产品保证全新正品,有防伪码可查,出厂价。直接供货给京东、淘宝平台。 “618”期间下单更优惠。您可以先购买它们,它们将等待发货通知。曹先生支付了1180元的货款。考虑到家居装修进度,通知他需要延迟发货。

12月,曹想通知他发货的情况。他发现订单已经发货,并确认收货,交易成功。于是,他向刘询问了运输信息。对方一开始说已经发货了,想查一下物流。后来他说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仓库,可安排发货。曹先生觉得不靠谱,要求退款并向平台投诉。随后,大刘的账号显示“该用户账号因违反法律或相关规则,已被处置”。曹先生还从平台了解到,如果卖家点击线下交易,无需物流信息即可确认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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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款失败,曹某起诉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买方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二手交易平台卖家承担经营者责任。

二手平台产生的交易通常是个人闲置物品的处置,一般不具有商业性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平台上,法院应当考虑卖方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和原产地。其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可以用来判断该产品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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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卖家通过二手平台销售了一款全新的智能马桶,并明确表示是厂家在平台上直销,直供京东、淘宝平台。其行为不构成在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其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原告已支付货款,但被告为使交易成功而虚假发货。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告骗取消费者价格、费用,但未提供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属于诈骗行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加大赔偿力度。增加的补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三倍成本;增加的补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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