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两间门面房准备出租,没想到陷入长达13年的官司|今晚九点半

时间:2024-10-16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小区停车棚建在房前。

被围困十余年

只有商业前屋才能作为住宅出租。

租金差距不言而喻

您还必须承担商业建筑标准的高额水费和电费。

这条维权之路他已经走了十几年。

……

江苏省南京市的一条街道上,有一排排住宅区。虽然远离主城区,但也形成了配套设施齐全、街道宽阔、环境优美的区域性商业中心。 19年前,长期居住在这里、很有商业头脑的老吴看好这里的发展前景,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购买了两套二手房,打算出租给其他人。赚钱。

然而,让老吴万万没想到的是,这两套前端房不但没有给他带来预期的租金收入,还让他陷入了一场长达十几年的官司之中。直到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依法督办此案,老吴的维权之路才走到了尽头。

社区改造

前厅被“隔离”

2010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老吴居住的南京某街道也正在进行升级改造。政府出资改造老小区,老吴家所在的小区也纳入改造计划。

新项目不可避免地会给居民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但看着社区一天天变得更加美丽,老吴和邻居们一样期待着新项目后能有一个更加舒适、优美的居住环境。

然而,随着社区新项目的进展,老吴开始感到不安。原来,这个小区是一个临街的开放式住宅区。居民自行车乱停在楼下,影响整体环境,且经常被盗。因此,应社区居民的要求,街道办事处和负责开发新建筑的相关行政部门采纳了居民的意见,修建了一个长6.8米、约5米的简易车棚,车棚一侧建有栅栏,栅栏上安装了铁门。这样,社区居民的自行车停放问题得到了解决,社区的安全性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但老吴发现,自行车棚建好后,自家前屋的处境变得非常尴尬——前面是车棚,侧面是墙。墙上的铁门一关上,他的前屋就与繁华的街道彻底隔绝了。它与世隔绝,完全失去了商业建筑的功能。怎样才能通过出租来赚钱呢?

自2012年社区开发以来,老吴多次与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政部门协商,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老吴的门面房从来没有作为商业楼出租过。只能出租给别人作为仓库或者供人居住,与商业门面房的租金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出租房屋信息_出租房屋找哪个平台好_出租

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起诉

2012年,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老吴以街道办事处和行政部门违法建设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拆除已建的车棚和围墙。同年12月27日,法院裁定该建设行为不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范围。

老吴不满,提出上诉。 2013年4月19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请求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但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老吴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诉讼。无奈之下,老吴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南京市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诉讼资格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2015年4月3日,向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苏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省高院指定原一审法院再审此案。

但原一审法院经再审后裁定,虽然街道办事处和行政部门修建车棚、围墙的行为违法,但驳回了老吴拆除车棚、围墙的请求。

老吴不服,再次上诉。此次,他向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017年6月5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5日,老吴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老吴的再审申请,但告知他可以就赔偿事宜单独提起诉讼。

如此一来,老吴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历经重重考验,但结果依然是一场“孤独”的诉讼——尽管法院判决街道办和行政部门修建车棚、围墙的行为违法。之后,对于老吴的其他诉求,并没有做出回应。全部都不支持。七年过去了,那堵墙和车棚还矗立在那里,困住了他的前屋,老吴心里充满了恐慌。

2019年8月5日,老吴向街道办事处和行政管理部门邮寄了行政赔偿申请书,但没有收到两家单位的书面答复。老吴不服,也不想认输。 “既然高等法院认为赔偿问题可以单独起诉,那么唯一的选择就是再次诉讼。”

2019年10月,老吴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偿涉案房屋10年。自2011年1月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每年。租金损失1万元,以及商厦改建住宅后的价差损失。同年10月29日,法院受理此案。

“我拿到门面房后,一直把它当仓库出租。自从2011年小区建了车棚和围墙后,房子就不能再做商业用途,只能作为住宅出租,对我的收入影响很大。”吴某当庭提起上诉。

街道办和行政管理部门均认为,老吴称,自2005年购买涉案房屋以来,既未用于自营经营,也未用于商业租赁,故其主张的租金损失不成立。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而且,涉案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客观上不存在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况。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更没有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应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行政赔偿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老吴购买涉案房屋后并未将其用作商业门面。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实际被两被告用作仓库或住宅,用于修建围墙和车棚。因此,涉案房屋由商品房改建为住宅的价差与两被告修建围栏、车棚的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老吴的赔偿请求。

老吴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2021年6月3日,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吴不服二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2022年6月10日,再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老吴赔偿请求的行为合法合理,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检察监督

出租房屋信息_出租_出租房屋找哪个平台好

业主赔偿新台币13万元

拆除车库和围栏的索赔被驳回,赔偿索赔也被驳回。无奈之下,老吴于2022年7月20日来到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多年的诉讼让老吴身心俱疲,但他始终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负责检察官表示,接到老吴的监督申请后,他们详细梳理了老吴的诉讼流程和诉求,并多次走访涉案房屋所在地了解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老吴的合法商品房已经被非法车棚和围墙封锁了十几年,客观上很难实现其商品房的功能。”负责检察官表示,老吴只能将商业门面房出租为住宅,租金差距不言而喻,而且老吴还要按照商品房标准承担高昂的水费、电费,直接造成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车棚、围栏不宜拆除的,应当赔偿当事人的利润损失。

2022年12月21日,南京市检察院以涉案车棚、围墙影响涉案商品房使用价值、涉案房屋失效等为由向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商品房出租案是行政侵权的直接后果。法院提出再审起诉建议。

再审建议发出后,南京市检察院多次与市中院沟通,明确了统筹推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思路。

两院多次与行政机关合作开展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工作,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涉案房屋所在区检察院人员也多次前往涉案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从办案程序、道德和法律等角度为老吴讲解法律。

2023年11月16日,南京市检察院就老吴申请监察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在听证会上。会上,老吴陈述了申请监管的事实、诉求和理由,其他各方对老吴的说法一一回应,并发表了意见。经过与行政部门多方沟通,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老吴一次性经济补偿13万元。老吴不再抱怨了。

至此,这起历时13年的行政纠纷,历经11份司法文件和两轮检察监督,已得到实质性解决。

检察官的陈述

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特别是在商住混合社区,不同类型的业主有不同的需求。有的希望有一个干净、安静的社区环境,有的则希望保持稳定的客流。在推进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只有依法充分听取各业主的意见,确保程序合法,为遭受损失的业主提供合理补偿,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利益才能真正把为人民的好事放在人民心中。尔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政府对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时,虽然行政行为的对方是全体业主,但开放小区转变为封闭小区,势必会对小区内商业门面房的客流产生影响。属于本行政行为的门面房屋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既成事实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对受损所有人给予合理补偿。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是法律责任。

该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实际损失难以举证,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维权之路再次被堵。从门面房屋的预期效益无法实现、房屋市场价值确实受到损害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澄清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并提出对该案再审检察建议。

检方提出再审建议后,法院认为损失难以评估,行政机关认为赔偿数额需要法院判决确定,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既监督法院纠正错误判决,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使涉案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妥善保护。

(南京市检察院徐以刚、陈浩)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10/4570/ 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文章 是不是在找它?!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