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910条【仓单性质和转让】

时间:2024-10-14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大家好,我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艳律师。今天我们继续对民法典进行逐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条【仓单的性质及转让】仓单是提取入库货物的凭证。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提取存货的权利可以转移。

[该法的目的]

本文介绍的是仓单的性质和转让。

转让盖章背书流程_背书转让盖章_背书转让的粘单的盖章

【法律条款解释】

我国民法典对仓单采取一票制原则。仓单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质押。

仓单是有价证券,因此可以流通。流通形式有两种:一是仓单转让,即转让仓单项下入库物品的所有权;二是仓单转让。另一种是质押仓单,质权人有权提取仓单项下的入库物品。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成为货主,可以依法提取仓单货物。仓单质押的,适用民法典物权部分关于质权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仓单载明交割日的,交割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交付货物,并同意质押人提取货物。货物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存放于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方。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质押,都必须具有合法形式才有效。

仓单转让或者质押,必须由存款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所谓“背书”,是指存款人将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姓名、地址等有关事项记载在仓单背面或者便签上的行为。由于仓单属于有价证券,其转让应当符合有价证券转让的一般要求,即需要背书。而且,如果仓单多次转让,背书必须是连续的。背书的连续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个背书人都是有权转让仓单项下权利的人。有权提取存货的权利人为最后背书人,即最终受让人或质权人。

存管人转让仓单,除需在仓单上背书外,还须经托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才生效。如果仓单只背书而没有托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仓单交付,转让也不生效。为什么需要托管人签名或盖章?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品的合法占有人,仓储物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寄存人。为了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他人非法获取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为了保护托管人免受不应有的责任,存货人转让仓单的,存货人还应当仓单上的背书,保管人还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才生效。

存款人质押仓单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取得托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才能成立。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债务的,质权人有权提取存货。因此,如果存款人(出质人)未在仓单上背书且托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单;同样,只有存款人(质押人)才能从仓库提取货物。托管人在文件上的背书和签名或盖章将有助于保护存款人的所有权和托管人的合法占有。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仓单的转让或者质押,只需存款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即可,无需托管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样可以方便购买仓单。自由流通,提高交易效率。但仓单转让质押时未经托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托管人无法得知谁是物权人;尤其是仓单多次易主后,或者仓单被伪造、变造等,可能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不利于保护存货人的权利,托管人也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托管人的签名和盖章,交易效率的提高可能是以牺牲交易安全和秩序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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