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低价购买“抵押车”,车被开走谁担责?

时间:2024-10-13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市场上出售的“按揭车”因其价格低廉而受到很多购车者的青睐。有的人认为买了就能赚钱,但有的人买了之后却遇到了各种麻烦。近日,丰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车”被开走的案件。

2018年6月1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李某以3.8万元将江某名下的一辆长安小型越野车转让给张某。当时,买卖双方均承认该车为抵押车辆,且抵押手续已办理完毕,无法过户。

2023年7月28日,车辆被第三方债权人拖走。张某认为是李某造成的,于是找到李某,要求退还购车款。

2024年3月7日,张某向丰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3.8万元。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涉案车辆的购销协议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 《车辆索赔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明确规定了车辆的来源、性质以及交易的潜在风险。会议还就风险责任达成一致。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张某按照约定的价格将钱交给了李某,李某也将车辆交付给了张某。协议已履行。张某称,涉案车辆被第三方债权人拖走,要求返还货款。这种情况是张在签署协议时就应该预见到的风险。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因此,购买抵押车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转让不会影响抵押权。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收回抵押车辆,这将导致车辆购买者失去对车辆的占有。交易二手车时,建议买家在交易前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明确车辆所有人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并明确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转让人有权处分财产或者当事人之间对抵押财产是否存在争议。存在禁止性义务和其他约定,履行审慎交易义务,合理控制交易风险。

作词:郝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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