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4-10-13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为规范镶黄旗流动人口和租赁住房服务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增强群众自愿申报意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居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许可证》、《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旗实际情况,镶黄旗公安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进行严厉打击。为开展清查整顿,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地到镶黄旗居住的省外人员,或跨省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居住在镶黄旗的省内人员。

2.出租房屋是指公民私人或者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所有,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3、凡在镶黄旗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单位或个人及承租人需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审核登记,并提交出租房屋信息。房屋所有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非合法有效证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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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租赁单位或个人需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承租人进行真实、全面的登记。这应该从房屋出租之日或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进行。 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有同住人员基本信息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村(社区)备案。房屋续租或停止租赁的,承租人须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房屋租赁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出租人的职责。

5、承租人拟停留超过3天的,须按规定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居留半年以上即可申请居留许可。

6、房屋租赁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内从事“黄赌毒”活动。 、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租赁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治安管理责任,未制止、举报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案件、治安灾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出租屋所在嘎查村(社区)严格落实当地管理责任。如发现新的出租房屋,将尽快通知出租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向辖区派出所报案;社区网格员发现承租人如有变更,及时督促住房租赁单位或个人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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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辅警按照社区警务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加大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力度,规范进入社区民警平台,确保辖区出租房屋数量、流动人口数量清晰、情况清楚。

十、自公告之日起。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出租房屋信息,并在出租房屋上签字安全管理责任书。对拒不履行、不配合、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热线110、0479-6224814

镶黄旗公安局

202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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