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既开具专用发票又开具普通发票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问题

时间:2024-10-12 阅读:6 评论:0 作者:admin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5月8日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11期)》第18题中,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如何同时办理生活服务业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享受免税吗?明确了增值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企业培训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0年5月,有客户要求我司为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的部分培训服务收入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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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日常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问题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征和征税后,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的,须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规定,按照《税收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需要放弃免税、减税权利的,应当提交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权利的书面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材料次月起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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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按照2020年第8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适用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贵公司可选择放弃培训服务免税,向纳税人提交放弃免税(减)税权利的书面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材料次月起,计算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豁免免税,所有培训服务的免税均应豁免。不能根据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实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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