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离婚协议,夫妻一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24-10-11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出品:十点法律事务

案例回顾

吴某与张某为夫妻,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姻期间,两人与刘某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文化创意公司。其中,吴、张出资60万元,占公司股份60%,刘出资40万元,占公司股份40%。工商登记显示,吴某、刘某为该公司股东,张某为该公司监事。 2014年5月,吴某与张某分手。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吴某所持文化创意公司60%的股权归吴某所有,吴某自愿向张某就其股权支付折价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张某后悔不已,没有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2014年8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张某在庭审中回应并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吴某名下持有的上述文化创意公司60%的股权。此时,吴某向法院提交了吴某与江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记载的股权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吴某称,按照协议约定,涉案公司股权已于2014年6月转让给江某,他不同意,也不能再分割该公司股权,但同意向张某支付50万元赔偿金。股权转让对价。张A公司明确提出相反意见,坚持分割公司股权,并单独提起诉讼,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本案当事人吴某能否凭借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与案外人江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该协议是否有效

1、有意见甚至判断,配偶一方有权根据离婚协议书(未经离婚登记)与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当然有效。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有两种形式。一是到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意夫妻俩只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登记。转让股东有权根据离婚协议与受让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当然有效。给出的理由是: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不利。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已知晓并确认此事。虽然双方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获得股权的一方拥有该股权的所有权,且该股权登记在转让方名下。股权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即不存在与受让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不存在损害配偶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因此,股权转让协议视为有效,双方应分割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对此,本律师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2.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仍为夫妻。持有股权的配偶转让股权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配偶一方是否有恶意行为、受让方是否善意等情况来评估和判断。

01

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股权转让是指目标公司原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受让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股权转让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签订的协议,称为股权转让协议。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之间的内部协议。夫妻俩因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并就离婚产生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等问题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协议是配偶一方以股权名义与案外第三人签订的对外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登记离婚或者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协商离婚,当事人协议离婚但协议不成,离婚诉讼中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办理。

从表面上看,就本案而言,如果张某后悔与吴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就不会生效。吴某名下持有的文化创意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不属于吴某,吴某不能擅自处置,更不能转让股权。但这只是夫妻双方的内部规定,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充分了解事实或与转让人存在恶意串通或其他违法行为。

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我认为应该考虑这几个方面。一是转让方是否存在恶意行为,二是受让方是否知情,三是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四是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公平合理,五是双方是否依法办理股权交割事宜。六、股权转让手续是否办理完毕,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这种情况下,吴某知道,与张某签订离婚协议后,张某就后悔了。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仍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江某。确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但受让方姜某对此并不知情,且姜某向吴某支付的100万元股权转让价格公平合理,相当于吴某与张某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价格,且有并无恶意低价。转会情况。此外,法院查明吴某、江某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江某已成为该公司股东。此外,庭审中,吴某还主动出示了股权转让金额100万元的银行存单。可见他并没有恶意转移这笔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股权转让不损害张某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02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反,根据上述案件,如果江某知晓吴某与张某的离婚纠纷,并恶意与吴某串通低价获取股权,则该股权转让协议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股权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离婚夫妇可以重新回到分割公司股权的轨道。

当然,如果办理离婚登记,一方或双方依据离婚协议依法依规办理股权转让,则股权转让协议原则上有效,除非有其他特殊无效情形。

股权代表股东的利益。当夫妻离婚时,对股权的争夺变得越来越激烈。希望离婚过程中双方能够保持冷静,妥善处理公司股权问题。希望这篇文章能给涉及这个问题的读者带来一些收获。帮助。

作者简介:杨丽莎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她专注于公司治理、公司并购和公司法律顾问。多年来,杨律师服务了数十家法律咨询机构,为近百家公司处理了各类涉及企业与股东的纠纷。

本文链接: http://01280.cn/2024/10/4387/ 转载请注明出处!

评论区 交流一下吧!

共有0条评论来说两句吧...

欢迎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