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健身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法官说预付卡商家不可任性

时间:2024-10-09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家住郑州的林女士花了3000元在一家健身中心办了一张会员卡。没想到因为疫情等因素,他一直没有去健身房。当林要求退卡时,健身中心表示:“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那么,林某的健身卡申请后可以退款吗?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发布民事判决书,判令某健身中心退还林某3000元服务费。随后,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林某从一家健身中心获得了3000元的退款。

“80后”林女士平日里比较注重体育锻炼。 2021年的一天,林某收到一张传单,上面详细介绍了林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家健身中心,这让他非常兴奋。林某参观完健身中心后,对里面的设备设施相当满意,于是于2021年4月与健身中心签订了会员协议,并支付了3000元的服务费,办理了会员卡。但此后,由于工作繁忙、疫情等因素,林某就没有再去健身中心锻炼。 2022年1月,林某偶然路过时,发现一家健身中心已经关门了。他与健身中心老板协商退卡,但遭到拒绝。林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3000元。

对此,某健身中心辩称,会员协议中明确规定:“所有会员卡一经办理,均不予退还”。此外,会员卡上也已明确注明,所有已缴纳的款项均不能要求退回或转让。该中心因业主更换、内部装修正在进行而暂时停止运营。林某恢复营业后仍能继续接受服务,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中心向林某收取服务费后,应当为其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营业期间关闭营业场所,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因此,林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中心退还未使用的预付款。随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责令终止林某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的《健身服务会员协议》;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某健身中心退还林某3000元服务费。

因判决生效后某健身中心未履行判决,林某向惠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他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健身中心经营者详细解释了法律,并详细告知其如果拒绝履行将面临后果。结果。经过多次法律解释,健身中心经营者通过转账方式完成了执行付款,案件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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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预付费消费有风险,办卡需谨慎

主审法官随后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消费(俗称“办卡”)纠纷案件。所谓预付费消费,是指商户发放的预付费凭证,仅限于支付公司或公司所属集团内部或同一品牌加盟体系内的商品或服务。随着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预付费消费模式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运营商来说,采用这种模式有利于低成本筹集资金,稳定客户群,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获得折扣和优惠,比现金消费更方便。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近年来因商家套取钱财、滥用标准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纠纷​​时有发生。

为此,提醒广大市民“办卡”时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当合理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避免支付后未使用的资源浪费、要不到钱对方“拿了钱就跑”后。同时,应首先了解经营者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会展示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并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上清晰展示具体的企业名称和业务性质(如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它。需要了解发卡商户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等,这将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程度以及发生纠纷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程度发生在未来。不要因为相信商家和销售人员的“便宜又便宜”的广告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其次,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最有力的依据。然而,商户在日常“办卡”过程中不提供书面合同的现象极为普遍。这就要求消费者不仅主动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还需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折扣等容易引起纠纷的事项。预付消费卡的内容、能否退卡、转让、违约责任等,同时应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协议,避免“空”。日后出现纠纷时,会给维权造成困难。

三是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消费者应注意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保存与商家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明确双方合同具体内容的证据。此外,您还须保留预付款协议、广告说明书、付款凭证等凭证,并注意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时间、账户余额等信息。如发生纠纷,您应及时、理性地维护自己的权利,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商家来说,一定要注重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发行预付卡时,应当切实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义务。他们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在合同中设定公平条款。同时,他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允许范围内规范经营,共同维护预付卡消费模式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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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拟定、重复使用的、在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具有重大意义的条款。免除、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利益有关的,应当听从对方的指示。要求,解释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能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有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无效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的;

(3)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一般理解解释。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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