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先租后卖”,租客主动搬走可以索赔吗?

时间:2024-10-09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房东在租用的房屋到期之前将其出售。租客必须搬出去吗?如果租客没有联系新房东就搬走,可以向房东索赔吗?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承租人向出租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的请求。

2023年3月1日,葛某向孙某出租房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一年,月租金2000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对方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合同底部手写“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出售,甲方不得出售”字样。合同签订后,孙某支付了半年租金12000元。 2023年8月1日,孙某联系葛某支付下半年租金。葛某表示,房子已经卖掉,让他联系新房东续租事宜。厚孙于2023年9月17日搬出涉案房屋,随后新主人更换了门锁。孙某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葛某赔偿孙某经济损失2万元(租赁房屋经营小餐桌的装修费和设施费)并进行清算赔偿损失2400元。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葛某于2023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由于葛某于2023年9月17日承认孙某已实际搬出涉案房屋,故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该日终止。

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租赁物的权属发生变化的,不影响租赁物的效力。租赁合同。”本案中,在合同履行期间,葛某出售涉案房屋,权属发生变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涉案房屋应仍为孙某占用和使用,孙某可以支付租金并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目前,孙某没有证据证明葛某在出售房屋前后要求他搬出涉案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向新房东支付了下半年的租金,但新房东拒绝了,不让孙继续租房。从孙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孙某搬出涉案房屋后,新主人才更换了门锁。

法官认为,综上,葛某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并未影响孙某的租赁权,葛某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虽然房屋租赁合同上手写有“乙方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出售”的条款,但并未约定房屋出售的违约责任。因此,孙某要求葛某支付设施费、装修费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认为,对于孙某索要的2400元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对方违约金。甲方支付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现在孙某没有证据证明葛某要求其搬出涉案房屋并解除合同。因此,孙某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淮阴区法院依法判决葛某与孙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9月17日终止,并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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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后,租赁合同的效力。通常也被理解为“售后不破租”规则的体现。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利益和生活安宁,即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权属发生变化,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购房者需接受原租赁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但并未就出售房屋的违约金达成一致,也未向承租人提出要求。搬出房子。因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国王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不过,《民法典》第726条也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房东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出售房屋,租客该如何应对呢?承租人不能主张出租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租赁房屋出售后,不要急于搬出。承租人可以依据以前有效的租赁合同主张占用权,并在不解除租赁的情况下,适用买卖规则,继续居住至租赁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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