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时间:2024-10-09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一方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

未经授权处置共享住房

如何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

夫妻共同财产交易如何规避风险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夫妻,共同拥有房产。 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未经与张某某协商,私下与郝某某签订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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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得知房子被卖后,多次与郝某某联系、沟通,告诉他自己不同意出售房子,要求解除妻子与郝某某签订的协议。因郝某某不同意解除购房协议,张某某将李某某、郝某某诉至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耐心与当事人沟通,告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房屋尚未交付且过户手续尚未办理,郝某某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官解释清楚法律后,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一致,同意终止购房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将购房款退还给郝某某并支付利息,并当庭一次性支付。

法官陈述

如何规避夫妻共同财产交易的风险?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因此,想要购买此类房产的购房者应注意检查房屋的所有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和夫妻双方均应到场签字并出示结婚证;若一方因故无法到场,还应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授权程序,以有效避免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

什么是善意获得的?什么是合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以实物形式购买的当事人有诚信,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收购的构成要件是:受让方必须是善意的;受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对价;受让人必须实际占用该财产;并且标的物必须是动产或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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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合理对价”:法院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给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差异和交易条件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格与合同约定的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就应视为在合理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权部分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合理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支付方式等具体情况,参照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分配房地产或者动产的,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受让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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