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国企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内幕——W市原某省属国有企业审计纪实

时间:2024-10-08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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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背景

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前身是中央信托公司及其子公司,冯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信托公司于1997年被依法关闭,并移交给省国资委。直到2012年11月,相关企业才被移交给W市人民政府,并由W市一家集团公司接管。根据2012年底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精神,W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某公司及其相关单位进行资产核查审计2013年2月,经审计,W市某集团公司接管该资产。

审计发现,某公司及所属单位相关人员涉嫌对外签订虚假合同、内部低价承包投资项目、长期挪用国有企业资金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时间、挪用公款等,并移送有关部门。经过相关部门及时介入,部分损失得到挽回。 W市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立案侦查2起案件,涉及16人,涉案金额逾4000万元。

审前调查聚焦重点

从受理单位的预审调查和中介审计报告中获悉,2011年12月,某公司巨额投资5亿元,引起了受理单位的关注,并支付了3000万元作为担保金。首付。其次,某公司下属单位C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有多个投资项目,其中部分项目涉及冯某亲属。为此,经审计组讨论,将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作为本次审计的重点。

乍一看财务疑虑重重

据了解,国家审计机关已多年未对某公司进行审计,且该公司主要将对外投资职能委托给C公司。因此,审计组对C公司1997年以后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详细审查,经查,C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有3个房地产投资项目,在北京有1个投资项目。其次,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混乱,会计核算随意。比如,它的投资收益是通过往来账户计算的,记账不可能一眼就看出各项投资的真实收益和股息;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相当一部分员工是总经理冯某某的亲属,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复杂,给审计工作带来诸多困难。经初步审查,发现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投资行为存在以下疑点:

投资项目疑点一:

审计人员仔细查看后,像往常一样粗略地翻阅了某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截至2011年底的资产为1.09亿元。预审调查发现,某公司2011年12月签订的股权收购合同价格为5亿元。两个数字如此悬殊,审计人员顿时起了疑心。某公司如何承担如此大的投资支出?合同价格是否公平?合同当事人是否属于关联方?一系列问题浮现在审计人员的脑海中。

对投资项目的两个疑虑:

审计人员根据预审调查获得的信息,审查了历年对外投资项目,并仔细审查了“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户信息。经查,C公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拥有3个房地产投资项目,其中包括1块土地。 ,C公司于2000年以325万元购买,2011年收到冯毅325万元后退出投资。 11年来,C公司在不考虑土地增值的情况下按原价撤资,这让审计人员深感国有资产遭受巨大损失。冯毅和中辰公司是什么关系?

投资项目三大疑点:

江苏省淮安市另一可疑投资项目是,C公司于2000年投资465万元建设五金城瑞祥花园小区,以C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开发建设,公司所属单位。审计发现,该项目账簿中出现“其他应付款”。 “钱——二期贷款”账户反映,C房于2002年先后向二期工程购房者收取银行按揭款,并在缴纳部分税款后向5名自然人支付168万元。五人各给C家交了钱,公司开具了收据,签名上写着“硬件市场二期投资回收”。这五人并不是五金城瑞祥花园投资项目的投资人。这一反常行为引起了审计人员的高度警惕。带着疑问,审计人员认为有必要查清这个“二期工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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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四大疑点:

2000年,C公司出资300万元与他人共同投资北京光学城项目,占股8%。 2009年,C公司以640万元转让股权。根据协议,股本由中介律师蔡某与C公司员工冯兵共同开立联名银行卡,并按约定时间划入公司账户。审计发现,蔡律师按照约定将股份款全额划入公司账户,冯兵直到2012年才将股份款20万元划入公司账户,2016年12月才汇入公司账户,存在缺口。股权转让时间与货款收回时间相隔数年。审计人员高度怀疑该资金构成挪用。

深入排查、细致突破

怀疑并不代表证据。为实现证据的进一步突破,审计组将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发现的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查清疑点。对需要赴外地审核的,将不遗余力予以支持。这为审计组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针对每一个疑点,审计组层层突破、层层核实。通过访谈、观察、了解、核算分析,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相关人员贪污国有资产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

投资项目故事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涉嫌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3000万元的风险。

C公司财务信息显示,2012年10月,C公司代表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支付股权3000万元。付款凭证由冯某某签署,付款原因写为“代表某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所支付的款项”。

为了弄清事情原委,审计人员在调取档案材料中发现了一份股权收购合同。合同内容为: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购买营口某开发投资公司50%的股权。合同采购价款为5亿元人民币,应在一年内付清。违约方须支付货款50%的违约金,即2.5亿元。该合同于2011年12月签订,签字人为冯某某。

如此大的投资支出,审计过程中没有看到主管部门的审批数据和集体决策数据。公司团队除冯某某外,无人知晓此事;其次,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表明,根本无法支撑5亿元的偿债能力。审计组及时将发现的第一手信息报告局领导,经集体讨论后移送市检察院调查处理。

在配合检察院办案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获得了进一步的信息,进一步证实了该合同的可疑性质。市检察院取得了合同甲方北京某公司在营口设立投资开发公司的投资协议原件。审计人员拿到协议书后,仔细阅读比对发现,北京某公司实际投资的公司名称为“营口投资开发公司”,并非合同中的“营口开发投资公司”冯署名。为谨慎起见,审计人员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上查询了上述两家公司的信息。结果是,冯某某签订的合同中的“营口开发投资公司”并不存在,但“营口开发投资公司”确实存在。一是“投资开发公司”,二是“开发投资公司”。是笔误吗?还是故意的?

审计人员决定继续从这两份文件中寻找线索。不出所料,两份文件对于收购标的物的投资者的描述也存在差异。冯某某签订的合同中,故意将收购标的物的投资者之一列为“营口经济科技”。开发区”变更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渔业产业化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至此,审计人员基本可以断定该合同系伪造。

在随后与检察院同志的配合和接触中,我逐渐了解到,据冯某某自己供述,他曾在某公司工作十几年,努力工作,为公司做出了贡献。现在他实在是不愿意屈服于别人。有一个儿子欠下巨额赌债。为了救儿子,他被介绍给甲方,并签订了一份虚假合同。其次,“2011年12月”的合同签署时间也是伪造的,而真正起草合同的时间是他被告知即将签署的时间。被城市集团公司合并后的一段时间。至此,真相大白。经市检察院全面侦查,3000万元股票付款中的2000万元已被追回。

投资项目故事二:房地产投资项目未公开招标,低价内承包造成巨额亏损。

2000年,C公司与胡某各投资325万元投资江苏省淮安市工具厂用地项目,各持股50%。 2008年4月,C公司内部承包了该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与冯毅(冯毅的小儿子,某公司员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协议,原投资额将于2008年12月收回。期末。 325万元,三年固定股息117万元。

鉴于冯毅身份的特殊性,审核人员觉得其中必有猫腻,决定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承包过程是否公开,二是承包价格是否公允。 。如果签约过程公开透明,即使身份特殊也没有什么问题。但后来他们从企业档案中得知,并没有相关的公开招标信息。审计人员随后向周围员工了解了当时是否在内部公开公布了签约情况。大多数员工的回答是“我不这么认为”或“我不记得发生过这件事”。至此,基本可以断定该合同是在没有公开程序的情况下进行的。

其次,2011年,冯毅向中辰公司返还投资款325万元。这个价格是C公司2000年的土地购置成本,这个价格明显不公平。审计组及时向纪检部门报告情况。在配合纪检部门办案过程中,他们进一步获得了账簿外的一些佐证材料。 2007年6月,该项目另一股东胡某将其股份转让至650万元。转让给王某,收入325万元;相比之下,中辰公司2008年4月在员工之间承包股份时,原价325万元明显不公平。基于以上两点,审计人员综合考虑基金利息、固定股利等因素测算,上述内承包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至少为266.82万元。

投资项目故事三:个人长期挪用国有资产26万元。

C房屋公司主要负责开发C公司在淮安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建设五金城瑞祥花园小区。 C房公司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他应付款-二期贷款”项目异常可疑。该项目体现的是二期项目与C房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该收入是购房者汇出的银行抵押贷款。支出是向五名自然人缴纳税款和投资红利。留存资金12万元。

审计发现,5名自然人部分姓名与员工名册上的姓名一致,其中部分人是冯某某的亲属。于是他们立即找到其中两人进行独立采访、记录和签名。结果显示,情况基本一致。原来,二期项目是个人出资的投资项目,其中还包括部分员工。由于其无施工资质,隶属于C房公司,其财务信息和纳税情况与C房公司分开核算。但银行抵押贷款的一部分必须经过C地产企业,这意味着与二期项目存在资金交易。审计人员觉得这个解释有道理,但二期项目毕竟是个人投资,财务信息在公司之外,是否存在二期项目挪用国有企业资金的情况?于是,审计人员前往淮安市取证,发现五金城瑞祥花园由12栋建筑组成。 1-11号楼(一期工程)由中辰公司出资建设,单独核算。 12号楼(二期工程))由个人出资,单独核算。二期工程没有会计,只有流水帐,没有账簿,只有原始凭证。通过多方询问,找到了该项目二期财务信息的托管人。

后来,当我一一翻阅原始文件时,无意中发现,向淮安市人防办缴纳了26万元的人防费,随后两份文件又被淮安市退回。人防办公室,数额相同。于是回到W市后,审计人员再次询问了二期项目的投资方。对方还在铁证面前承认,一期、二期工程共用人防地下室,该地下室由C房公司先建,交付淮安人防。办公、二期工程按规定分摊26万元。缴纳人防费后,人防办认为一期工程已缴纳完毕,无需再缴纳。但二期工程的投资方尚未向C房公司缴纳人防费。支付。

审计组向局领导汇报了情况。鉴于二期工程部分资金仍留存于一期工程,经集体讨论,最终决定下达资金审核决定,要求某城市集团公司接收单位投资建设二期工程。该人将进行结算并负责向他追回余额。

投资项目故事四:公司员工长期挪用公司资金20万元。

2009年,C公司转让北京某眼镜城投资项目。根据协议,中介人冯兵应按时将20万元全额汇至公司账户。但审计发现,直至2012年12月,该笔资金才汇出。审计人员随后向银行调取冯兵的相关账户,发现2010年,冯兵将20万元转入其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用于消费、取款等。和其他目的。至此,冯兵两年多来挪用公款20万元的事实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思考与启示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审计人员发现冯某某等人的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但却屡屡得手。其主要原因是内部控制制度缺失,长期管理不善导致权力约束丧失。企业被依法关停后,省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关停善后工作。 2002年,确定省级企业作为名义监管单位,处理其小额剩余资产和债权,但没有实际落实。管理工作。审计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没有制度,没有人权、产权、财权制度;企业领导的权力长期得不到有效监督,一人说了算,国有企业的资产被视为私有财产。控制,为自己“谋利、创收”,最终走上犯罪之路。

对于本次审计,我们有以下见解:

一、加强协调联动,提高审计实效。此次审计之所以能够迅速控制相关人员,挽回部分国有资产损失,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密切配合密切相关。违法违规事实同时审查并移送。我们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分析案件、互相提供材料,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将个体行动转变为群体联合行动,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2、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增强纪律意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缺失、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缺失是监督权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被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纳入审计监督和评价范围。特别是多年未开展国家审计、领导人员财务纪律观念薄弱的单位,应成为审计监督检查的重点。

3、加强方法运用,掌握详细线索。综合运用分析性审查、内部调查与外部调查、现场检查、观察询问等传统审计方法,借助计算机技术,运用比较、分析、检查、验证等手段,进行多方位核实。特别关注资金去向,特别是在核算混乱、凭证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从银行文件和报表开始,了解每笔可疑资金的来龙去脉。必要时,扩大审计调查范围,发现经济犯罪线索。

信息来源|综合网,审计行业观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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