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探矿权管理法律实务要点之三:探矿权转让、保留与注销

时间:2024-10-06 阅读:6 评论:0 作者:admin

介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安全和保障关系国计民生,是不可忽视的“国家大事”。鉴于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现状,煤炭作为我国现阶段的主要能源,是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 2023年,全国原煤产量47.1亿吨。现有煤矿约4300个,新增煤炭产能仍在释放中。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特殊性决定了煤矿开发的整个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政策和监管要求。如何实现煤矿的审批、建设、开采、经营合法合规,是煤矿企业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笔者结合以往的实践经验,从矿权管理、项目审批、矿山建设、煤炭开采、土地和水资源利用、安全环保等方面,撰写了煤矿管理法律实务系列文章,为广大煤矿管理法律实务人士提供参考。供煤矿企业参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内探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依法取得探矿权,开展煤炭资源勘查,是煤炭资源开发前期的核心任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煤炭开采行业的特殊管理要求,审批探矿权收购、探矿权延期、探矿权合并、分立等。煤矿企业勘探阶段涉及的探矿权、探矿权保留、探矿权转让等。对管理事项进行梳理,旨在为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找矿工作提供参考。本文是煤炭探矿权管理法律实践要点的第三部分。第一部分参见《煤炭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实务要点一:探矿权转让》。第二部分参见《煤炭探矿权管理的法律实务要点之二:探矿权的延续、合并与分割》。

5、煤炭探矿权出让

我国对探矿权转让实行审批管理,允许探矿权持有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外转让探矿权。

(一)探矿权出让条件

首先,必须符合探矿权持有期限的要求。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探矿权转让必须符合“自颁发探矿权许可证或者发现探矿权之日起两年”的要求。在勘探作业区进一步勘探或开采。” 14号文进一步规定,通过首次申请、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变更申请的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2年,或者持有探矿权1年且提交资源储量审查和备案文件;申请变更探矿权的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10年。资本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4号文取消了通过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出让期限,并限制了采矿权出让年限协议转让取得的期限由10年调整为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变更不受5年限制。

其次,探矿权人必须完成最低探矿投资。探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时,必须提交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作为证明。必要时,划转审批机关可以向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

三是不存在探矿权纠纷。

四、探矿权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矿权占用费)和探矿权出让收入(价款)。

五、同一主体已设立的采矿权和上部、深层探矿权、探矿权不得单独转让。

(二)探矿权转让申请材料

办理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时,一般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表;

2、勘查许可证;

3、勘探合同或者勘探工作计划;

4、勘探实施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5、探矿权转让合同;

6、矿业权出让价款(价款)支付或者有偿处分的证明文件;

7、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八)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九、煤炭探矿权与此前设立的石油、天然气探矿权重叠的,受让方应当提交不影响及维权协议或者不影响现有采矿权人权益的承诺。

(三)探矿权转让批准

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方、受让方。批准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产条例[2017]7号),在受理矿业权出让申请材料后,土地资源主管部门还应当公开转让的基本信息。 。 202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源条例[2023]1号)废止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并规定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本文件。据此,采矿权转让公告不再属于强制性规定。

6. 煤炭探矿权保留

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发现可以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探矿投资,并保留一定期限的探矿权。一段时间。建立探矿权保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探矿权持有人为矿山建设和开采做好准备,保障探矿权持有人依法取得采矿权。

(一)保留探矿权的地质工作要求

探矿权人首次申请保留探矿权时,应当依据经审查备案的资源储量地质报告。申请保留大中型资源储量煤炭探矿权,应当达到勘查级别;申请保留小规模资源储量煤炭探矿权的,应当达到详查级别(含)以上。首次申请保留已设立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探矿权的,应当实行详查(含)及以上。

(二)保留探矿权的申请及批准

探矿权持有人应当在探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预留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留探矿权申请登记表;

2、勘查许可证;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5、首次申请保留探矿权时,还应当提供探矿权范围内已探明可开采的矿体说明,包括已探明的矿种、预计资源范围等储量、资源储量、勘探程度、预留申请范围等。

申请人具备上述全部情况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探矿权保留登记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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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矿权保留范围和期限

240号文件规定,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存期限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两次延期,每次不得超过2年。 6号文将探矿权保留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

考虑到从探矿权到开采时间周期的不确定性,为避免因超过保留期而造成探矿权损失,部分省份允许探矿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进一步延长保留期。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因国家或自治区产业政策原因导致采矿权无法转换为采矿权的,其他原因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理由,并申请延长保留期限。

七、取消煤炭探矿权

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所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理由申请注销探矿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探矿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一)探矿权注销情况

240号文件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应当申请注销探矿许可证,终止探矿权:

一是探矿权到期后,公司未申请续展登记或未申请保留探矿权。探矿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指探矿权依法存在的期限。探矿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探矿权自然终止,应当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

二是申请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期间发现可以开采的矿体的,可以办理矿产资源采矿登记手续,注销勘查许可证,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是勘探项目因故需要取消。主要情况包括: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因故未能完成预期勘查设计,需要提前结束勘查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资助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已完成全部勘查工作。的。

(二)探矿权注销程序

240号文件规定,探矿权注销后,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勘查许可证;

3、勘查项目竣工报告或者终止报告;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具备上述全部情况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探矿权变更登记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为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有效应对探矿权人未及时履行申请注销探矿权义务的情况,14号文要求登记管理机构定期清理探矿权到期未续期,未在探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照规定申请续展登记的。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主动撤销采矿权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权人因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续展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撤销公告应当向社会公告不少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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