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擅自出卖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你的买卖合同可能无效!

时间:2024-10-06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介绍

车辆交易​​需谨慎,不能触碰法律红线。日常生活中,车辆交易频繁,但您是否知道,如果不小心涉及到被法院扣押的车辆,您的买卖合同可能面临无效的风险?今天小鹿就为大家带来孟州法院如何审理一起被法院扣押的车辆擅自买卖的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21日,原告石某、贾某(反诉被告)与被告何某(反诉原告)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同意将原告石某名下登记的黑色奔驰车转让给何某。 。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34.3万元,乙方预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何某将20万元汇至原告贾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原告在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告知被告,该车是分期购买的,尚欠银行约16万元。车辆和登记证已在贷款银行抵押。当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时,双方同意使用这笔钱。原告为偿还银行分期贷款,将车辆放行,并取得登记证并将其过户至被告名下。

诉讼中,被告代理人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请求对涉案车辆登记信息及车辆扣押、抵押状况进行调查。该法院向他发出了调查令。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2024年4月15日出具查询表显示,该车辆已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扣押。于2023年3月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抵押,目前尚未解除。被告得知后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返还车辆预付款。

法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卖人民法院扣押的财物的行为,属于变卖行为。法律禁止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第二原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原告施名下的涉案车辆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扣押。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处将查扣车辆登记在车辆信息中。 ,本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第二原告与被告在扣押其车辆时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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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告何某向原告贾某、石某支付车辆预付款20万元(合同上写为定金,实际为预付款),两原告应将其返还。被告何某涉案的黑色奔驰车,应归还给两原告。被告在反诉中要求二原告返还涉案车辆预付款2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即利息损失。考虑到被告在进行涉案车辆交易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车辆信息未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请求的资金占用费应按提起诉讼之日起一年市场报价20万元计算。被告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费。本院没有批准该请求。支持。原告(反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解决。

法官陈述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是重要的交通工具和财产之一,其交易频繁且复杂。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孟州法院在此提醒您,车辆交易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购买二手车时,请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车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所有权、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扣押等,这些信息对于决定车辆是否可以使用至关重要。可以合法交易。同时,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同时,您应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合同文本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或者查封的财物的,被清点、责令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冻结的财产被转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货或无需退货的,应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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