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拒绝按约定售出房屋,买方该如何维权?民法典这样规定

时间:2024-10-05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我选好了婚房,也准备好了钱。

房主想食言,因为房价上涨了

……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业主拒绝按约定出售房屋

王二打算在姐姐王丽居住的小区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于是他委托姐姐王丽为他寻找合适的房子。王丽从小区业主群得知兰家的房子正在出售,便通过微信联系了他。

王丽代表王二与兰就房屋出售、房屋价格等事宜进行协商。与王二现场看房后,王丽和王二决定购买该房子,并表示可以先付定金。房主兰某表示,他将以12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王二,无需收取定金,双方立即确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大致时间。

王丽告诉兰,她的父母也从外地赶来看房,并设计了房屋装修方案。王二已经准备好了买房的钱,并把购买婚房的事情通知了女方的父母。

然而,就在双方约定的合同签署日期之前,房主兰突然告诉王丽,因为房价波动太大,他暂时不打算卖房子,要等到价格确定后才出售。未来会增加。王丽告诉兰女士,家里已经花掉了婚房的相关费用和费用,希望兰女士再考虑一下,但兰女士坚决拒绝。

王二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某赔偿相关损失5万元。兰辩称,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也没有收到定金,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房主违反合同

赔偿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

据王丽与兰房主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向兰某明确提出要购买兰某的房子,并与兰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兰也表达了同意这一提议的意愿。合同双方关系成立。

王丽与兰某就购买案涉及的房屋及交易价格进行了协商,并约定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合同的性质为聘任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兰某未按承诺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王二相应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兰某的过错程度、王二的合同履行情况、相关成本损失、二手房交易市场风险等因素,判决兰某赔偿王二损失15000元。

法官:违反聘任合同的一方

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确定任命合同是一种以将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形式,即本合同。双方一旦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即受合同约束。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也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交易双方口头约定在一定时间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双方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后卖方不愿意订立买卖合同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委托合同的责任,根据合同自由的精神,一般不强迫交易双方订立该合同,但违约方仍需赔偿守约方的合理费用和机会因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损失。

转载自“央视今日声明”和“厦门思明地方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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