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看过来!转让二手车,退还车船税吗?

时间:2024-10-03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1.个人购买车辆需要到哪里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缴纳地为车辆登记地。以及船舶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缴纳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需要缴纳滞纳金的,滞纳金能否由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税在规定期限内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同时,对逾期税款的滞纳金可同时征收和缴纳。

3、个人转让二手车,今年已缴纳车船税,在办理转让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车辆、船舶已缴纳的车船税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移,不再补缴税款,也不予退税。 。

4、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代收车船税的信息会反映在发票上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征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保险机构: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必须代扣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征收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单号码、纳税期限(详细到月份)、征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额等。此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的原始记账凭证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车辆已缴纳车船税,因质量原因退回经销商的。已缴纳的车船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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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船税将退还给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纳税人为商人的,可以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纳税申报当月至纳税年度终了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上注明的日期月份为准。

6、个人购买的车辆已经被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是否会再次代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按标明征税的“交强险”保险单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由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还。

7、《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实施后,继续实施哪些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回国留学人员用现金购买国产自用汽车和长期定居中国的专家进口自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防汛部门、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警)情、通讯等用途的、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规定型号、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防洪专用车辆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9)。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购买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的公告》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三、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购买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降低挂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9号)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工业和信息化总局)。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组委会新购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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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编后换发地方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不包括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任务使用的车辆)消防、救援任务)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新能源汽车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1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 )车辆和燃料电池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买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买时间以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三、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须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或《车辆电子合格证》的进口机动车辆。 《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在“是否符合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栏内标注“是”(即免税标志)。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信息转送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凭免税标志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的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4、汽车企业应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一致。因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造成车辆购置税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5、目录管理、免税标志审核、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给予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

编辑:河南税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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