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没有约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能否向出卖方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时间:2024-10-03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二手车销售合同中,卖方并未约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卖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呢?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12月,原告L向被告H购买了一辆二手车。据被告称,该车只有一个修理面,没有其他问题。经协商,当日签订合同并完成交易。其中,合同中有一项约定:保证车辆不起泡、不起火。

几天后,原告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被告知保险单异常,于是对车辆的状况产生了怀疑。通过询问,他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原告致电被告核实情况。车子是一致的。事后,原告调查该车辆的事故记录,得知该车辆在本次交易前曾遭受过较大事故索赔,并被认定为全损。

原告L与被告H协商不成,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原告称,被告H作为二手车经销商的经营者和专业二手车经销商,故意隐瞒事故记录真相和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致使原告陷入错误的认识并购买车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L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张退还一、三赔偿金。诉讼请求终止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原告购买价的三倍。

被告辩称,原告邀请专门经营二手车的朋友亲自检查车辆时,他亲自对车辆进行了从里到外的检查,并将车辆开到修理厂进行检查。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已尽到注意、注意义务。后,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了所购车辆的历史状况,结果只有一份事故报告,是在车辆交付时通知原告的。涉案车辆也是从原车主处购买的,其是否发生事故并报全损的事实尚不清楚。被告没有欺骗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

试用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意见: 1、双方二手车销售合同终止; 2、原告将涉案车辆退还给被告,被告将货款退还给原告; 3、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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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在二手车销售合同中,卖方并未约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卖方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呢?

二手车经营者进行交易时,所销售的车辆是从其他车主处收购的,即使销售合同中没有承诺或约定车辆不会发生重大事故,也必须充分了解车辆的外观、行驶状况、事故情况等。合理注意审查的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二手车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是否申请报废的真实情况和信息。抵押登记、税费缴纳、报废期限。第十八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出卖人应当及时将车辆、车牌、车辆合法凭证、证件交付买受人。车辆合法凭证及凭证主要包括: 1、《机动车登记证》; 2、《机动车驾驶证》; 3、有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养路费缴纳凭证; 6、车船使用完税凭证; 7.车辆保险单。这些规定可以说明,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车辆的各项状况进行检查,并提供上述凭证、凭证,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在买卖二手车的过程中,二手车购买者的购买意图是希望所购买的车辆能够符合法律规定正常行驶。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交易前曾发生过较大事故索赔,并被认定为整车。车辆状况存在安全隐患,难以实现购买者的购买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基于此案例,小编认为,即使卖方在二手车销售合同中没有规定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可以要求卖方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律师提醒

经济社会规律是基础,规范管理是诚信基础。作为经营者,必须始终恪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诚信经营;同时,诚信是做人之本、立业之本。企业只有保证诚信,才能确保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长远发展。作为消费者,应注意查看车辆信息。商家的承诺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说明,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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