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上海,男子崩溃:花800万买的房子是凶宅?法院判了

时间:2024-10-01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林先生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底层住宅

在支付了超过800万元的购房费用后,

他刚刚听到

十多年前,一名工人在高空作业

在自家院子里摔倒后死亡

林先生认为,卖家方先生故意隐瞒该房子是“鬼屋”。因此,他起诉要求撤销销售合同,并退还之前的货款。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了此案的详细情况。

林先生对浦东新区一栋大楼一层的一套房子感兴趣。我们和卖家方先生聊得很愉快,很快就签订了《房产经纪协议》,并于当天支付了50万元的定金。方先生收到货款并在收据上签字。随后,签订了《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林先生支付了370万元买下了这套房子。双方还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当天,林先生支付了装修补偿金205万元。林先生拿到房产证后,向方先生发放了180万元贷款。

但当房屋交易完成后,林先生却听到了令他震惊的消息:十多年前,这栋房屋曾发生过“一名工人从楼上坠落,死在院子里”的事故。林先生立即打电话给方先生询问此事,但方先生表示并非如此,并要求林先生不要听别人的。不过,林先生经多方证实,是一名在8楼安装空调的工人,在房屋朝南的院子里不慎坠落身亡。考虑到房产总价值超过800万,发生这样的事情令人难以接受,于是他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

林先生认为

方先生于2007年6月办理了房屋装修手续,死亡事故发生于2007年12月。方先生故意隐瞒涉案房屋院子里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来欺骗自己,以达到目的。出售有缺陷的房子。方先生采用欺诈手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上海房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解除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并退还房款800万元以上。

卖方方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他已将争议房屋过户至林先生名下。林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方先生说

事情发生已经十几年了,从来没有人通知过他这件事,事发时他也不在现场。他从来不知道这名工人意外坠楼的事。直到林先生告知后,他才第一次得知,不存在诈骗行为。该工人在争议房屋内坠落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他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而且,该工人坠落后并没有死在屋内,因此不构成鬼屋。

在方先生看来,林先生基于此事件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楼市降温。为此,方先生提起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的100万元房屋过户费和逾期付款赔偿金。

浦东法院经审理查明

房屋出售_出售房屋需要交哪些税_出售房屋合同协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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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的一天早上,一名工人去争议房屋楼上8楼安装空调时,不慎跌入争议房屋的院子里。随后,急救中心于10时26分派车前往医院。医院门诊及急诊病历显示,其入院后死亡,死亡时间为10时56分。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该工人坠入一楼庭院,受重伤,但并未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现场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事故发生时一楼无人在家,且伤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并爬过一楼——楼墙在未通知一楼业主的情况下,用担架将伤者抬走。被抬出围栏后,他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同时,8楼业主也出庭作证,称自己翻墙前往医院抢救病人,将伤者移到草地上时,仍发出疼痛的声音。他的嘴。伤者进入急诊室抢救,医生表示伤势太重,已经无法生存。

浦东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林先生与方先生签订的《上海房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可撤销。

林先生认为,方先生故意隐瞒涉案房屋院子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故,并采用欺诈手段,使林先生违背真实意思在合同上签字。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急救中心的指示、门急诊病历以及目击者证言,很难证明该工人是在涉事房屋的院子里死亡的,也很难证明该工人的坠落属于意外事故,并非意外事故。非正常死亡。事发至今已十余年,涉事房屋在此期间方先生本人也居住、使用。该事件对争议房屋的影响已趋于消退。因此,法院难以支持林先生的主张。

方先生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剩余金额1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支持了林先生的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披露工人坠楼事件,导致林先生得知后提出异议,阻碍了合同的履行。方先生现在要求林先生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

综合上海浦东法院、上海法治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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