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买个车怎么“套路”这么多

时间:2024-09-30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升级发展和汽车消费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人购买汽车。然而,很多人买车充满热情,却缺乏经验。面对琳琅满目的广告和专业术语,一不留神就可能陷入陷阱,蒙受损失。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9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汽车合同纠纷案件1400余起。

本期

我们为您整理了3个典型案例

帮你辨别买车的小技巧和大技巧

购车

“代购车”捕捉消费者心理

以及4S店审核不严的“漏洞”

涉嫌犯罪已立案!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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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家住河南的王先生在网上经人介绍认识了上海的“代购车”黄女士。黄女士告诉王先生,她在上海有一家4S店比较熟悉,有优惠的银行贷款,让王先生可以“零首付”买车,以后只需要还清车贷即可。

两人一拍即合,王先生同意由黄女士做媒人,帮他购买某品牌汽车,并办理购车贷款。很快,王先生亲自前往上海,在黄女士的安排下,凭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向银行申请了汽车消费贷款。两天之内,王先生因计划发生变化,不打算继续买车了,于是他口头向黄女士表示,买车不需要申请贷款。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但2019年1月,王先生接到银行电话要求还贷。他再次联系黄女士,发现已经联系不上。据该4S店介绍,店内一名销售人员在网上认识了谢女士,并多次向店内介绍业务。 2018年12月,谢女士说有人想买车。 4S店工作人员起草了合同,交给了谢女士。当天,谢女士将王先生签署的销售合同交给了4S店。

很快,一家按揭公司代王先生支付了车辆首付9.6万元,银行还向4S店发放了约17.8万元的车辆贷款。该4S店还称,银行发放贷款的第二天,就有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持王先生的身份证原件到店取车。当天,该店工作人员还用这张身份证办理了临时车辆牌照并激活了车联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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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与4S店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也没有委托他人代签车辆销售合同或提车。车辆销售合同、车辆交验确认单上的签名均非其本人书写。还有人冒充与4S店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并提车。因此,该车辆销售合同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4S店应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退货的利息损失。因此,2019年9月,4S店起诉了4S店。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双方关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临时登记办理等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法院根据交易习惯、车辆状况、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该案涉嫌违法犯罪,遂按照规定将涉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法律。据悉,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

法官提醒

近期,涉及“零首付”购车的纠纷频发。此类案件往往是由所谓的“购车中介”在网上发布信息或在网上寻找有购车意向的潜在客户造成的。通过向客户介绍不同的银行、车贷公司、4S店,抓住了一些不审核销售流程的4S店的机会。严把“漏洞”,提前提车。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注意双方身份信息、车辆身份信息、购买金额及明细、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尤其是车辆销售者,作为专业人士企业应当对合同签订、车辆交付等过程有严格的监管要求,并履行充分审核和关注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作为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所谓“零首付”购车中介的“撮合”。即使通过购车中介购买汽车,在资金支付、委托手续、理财方案选择等方面也必须尽可能谨慎。

二手车公司隐瞒重要车辆信息

构成欺诈且解除合同的权利尚未消灭

退款!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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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蒋女士通过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的二手车。平台出具了该车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除部分部位有钣金漆外,车身结构其他部位完好。蒋女士与车辆所属的二手车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和《车辆转让协议》中规定:“保证无事故、无水损、无火灾。”交付后,车辆已被蒋女士使用。

2017年11月底,蒋女士准备卖掉汽车,但检查后发现汽车尾部有明显的修理痕迹。经与原车主询问沟通,姜女士得知,该车曾于2015年3月发生追尾事故,产生维修费4万元。蒋女士认为,二手车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平台向她隐瞒重要信息,构成诈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手车销售合同和车辆。转让协议和“退一赔三”。二手车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法院判决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经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和《车辆转让协议》包括“保证”。 “无事故、无水损、无火灾”等,二手车公司应按照约定向蒋女士交付一辆无事故的车辆,但实际交付的车辆却发生了事故。二手车公司在出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导致蒋女士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种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蒋女士有权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赔偿车辆购买价款的三倍。

对于姜女士的解除合同权利是否消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姜女士已经长期使用涉案车辆并进行了修理,但不能推断其应当知道这起事故。综上所述,二手车公司关于江女士在购买涉案车辆时明知或应知车辆发生事故的说法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姜女士的解除合同权利并未消灭。对于二手车交易平台的责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平台未向蒋女士做出涉案车辆无事故的承诺,很难其得知二手车公司隐瞒了车辆的状况。因此,蒋女士主张平台公司依据的是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时,考虑到涉案车辆的用途,姜女士主动将要求赔偿三倍车款的上诉请求调整为请求责令二手车公司赔偿一倍车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姜女士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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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在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状况。他们不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更不能为了销售车辆而进行欺诈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前应尽可能多地了解车辆信息,如车牌信息、行驶里程、保养记录等;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细节,尤其是质量保证条款。如果发现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解除权即消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4S店经营不规范,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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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李先生在4S店以26.9万元签约购买了一辆全新奥迪A3豪华轿车,其中裸车价格为22.9万元。 4S店开具的《奥迪Connect服务申请表》显示,有效期为2016年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2018年9月,李先生在维修时查询,其车辆首次销售时间登记在后台维护数据为2015年9月29日,实际保修开始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奥迪Connect服务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1日。

据此,李先生认为4S店于2015年完成了车辆的销售,然后将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自己,违反了销售合同的规定,构成欺诈。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4S店退还货款26万余元,并支付裸车价款的三倍,即68万余元。

该4S店称,其与李先生签订的销售合同依法成立。涉案车辆为首次出售,不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卖给李先生后,进行了首次登记、使用和保险。没有二次销售。之所以提前激活,是因为客户吴先生于2015年9月29日明确表示要认购本案涉案车辆。

为此,4S店当天在奥迪厂家官方系统中申报销售情况,并于2015年10月12日提前准备好合同并开具发票,等待客户签署正式销售合同并付款。但客户最终签署了合同并在日后付款,导致销售并未实际履行。为此,4S店于当天将相关发票作废,因此与客户不存在合同,该发票也在当月税务系统中宣告作废。

为证明上述事实,4S店向法院提供了相关发票、银行对账单及作废发票清单。经4S店与奥迪沟通,奥迪后台同意修改服务期限,并按照李先生给出的实际开票时间​​计算三年保修期。

法院判决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车辆车载系统的激活时间早于实际购买时间。这类信息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有一定的影响。经营者应如实告知消费者,4S店未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4S店在案外人未完成付款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也是违法的。但最终车辆并未实际交付,发票也无效。此时,涉案车辆尚未出售,4S店交付给李先生的车辆是合同规定的新车。李先生提出的退还一价款三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S店的行为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考虑到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法院认为4S店不当履行陪伴义务,判令其赔偿李先生1万元。

法官提醒

汽车销售企业作为产品的提供者,应完善销售流程规范。汽车销售企业在设计销售流程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提高销售效率和利润,还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汽车销售企业还应注重员工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特别是员工的业务和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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