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时间:2024-09-29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民事诉讼代理人

尊敬的XX法官:

本人受被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在原告诉被告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被告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结合本案事实,我们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提出以下意见:

1、原、被告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被告也没有违约行为。

本案销售合同标的物为某某品牌汽车。被告卖方卖方交付的争议汽车的型号、配置、性能等主要质量特征与协议一致。应视为被告已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被告不存在以低性能、低配置、低端车型冒充高性能、高配置、高端车型,导致消费者陷入误解并以错误表述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的意图。

2、被告没有损害原告的知情权。

1、知情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免受信息不对称的伤害。但前提是被告掌握了信息,然后可以选择是否告知。

2、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时未约定具体车架号。只要是同型号车辆没有从厂家仓库发货的,都可以用于交割。该车辆在被告处所不易找到,且车上也没有张贴车辆保险信息。车辆保险信息与底盘号无关。对于被告来说,任何输入底盘号的内部系统都不会显示其保险信息。

3、本案中,代理商已详细描述了车辆销售流程。由于外来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同尚未实际履行,且其买卖与本次销售相隔数月,故外来人并未取消交强险。被告并不了解情况。

4、根据案外人购买的保险公司是中国AA保险,而被告合作的保险公司是BB保险,可见即使是专业保险公司也没有查到过往交强险的记录。更何况,本案的被告人呢?

5. 被告人没有隐匿的动机和目的

被告是一名代理人,与消费者达成销售合同后,向厂家提货。被告没有持有特定车辆,不出售不存在损失问题。被告没有隐瞒的动机。没必要埋下一颗会引起日后纠纷的定时炸弹。

如果被告当时知道,由于车辆并未实际提货交付,可以向交警队调取临时车牌信息,证明该车是新车;保险记录没有损害车辆的任何性能,也没有造成任何负担,完全可以由消费者解释使用。

原告得知车辆临时车牌信息后,改变主张,不再要求退还一、三赔偿金。这也表明原告并不认为被告构成诈骗罪。即使是权利意识如此强烈的原告也能理解其中的理由和理据,普通消费者也更容易接受被告的解释。被告不必担心出售车辆。

6、知情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伤害。本案中,被告并不知道交强险记录的存在,实际上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如果适用知情权,让被告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合理原则。

3、原告已实现合同目的,未遭受任何损失。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已经实现合同目的。

2、根据民法财产损失赔偿原则“按量赔偿”,赔偿标准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了任何损失。

3、基于原告未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不知情且不合理解释的事实,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四、综合意见

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代理人:张饶律师

201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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