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标准厂房可分面积转让

时间:2024-09-29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黑龙江日报7月24日报道,近日,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产业分工转移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未来,位于哈尔滨市辖内17个重点工业园区的工业标准厂房可分栋、跨度、分层转让租赁。该《办法》对于促进哈尔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具有重要意义。 。

据了解,《办法》实行行业标准工厂认证。工业标准厂房用地必须是工业用地。厂区及附属区域内的绿化带、道路总面积不得超过厂区及附属区域(含行政办公场所)总面积的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当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无法单独计算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替换为分配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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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标准工厂划分转让的基本要求,《办法》指出,工业标准工厂划分转让后,不得擅自改变原厂房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厂房规划用途。用于住宅、营业、商业仓储等非工业用途;符合现有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工业标准厂房,可申请分立、转让;单层标准厂房可按建筑、跨度分割、转移,最小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分为建筑和跨度。分层分割转让的,最小分割单元原则上不低于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标准厂房内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建筑规划用途不得改变;标准厂房公共区域内的消防配套车道、建筑物、设施等不得改变,不得分割、转让,由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统一管理。

此外,申请分割的标准厂房和土地必须处于无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权利的状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相关协议或者合同应当明确受让产权面积以及受让产权(分割)面积使用范围内的土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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