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购买二手货车被法院查扣,法官:前车主发生事故拒不赔偿,车辆买卖发生在查封期间

时间:2024-09-29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日前,山东男子刘杰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他去年购买的一辆隶属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的二手大货车,6月15日在运输货物时突然被法院扣押。今年。车辆被扣押后,他得知自己购买的二手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受害人没有得到原车主的赔偿,遂申请车辆保全、扣押。刘杰购买车辆时,正值车辆被扣押期间。目前,刘杰已将此事向扣押车辆的郯城县人民法院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负责扣押该车辆的法官,法官表示,该车辆的扣押期限要到2023年4月才到期。由于原车主李某及物流公司隐瞒了该车辆曾涉案的事实。发生事故并被查扣,且刘杰并未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车,刘杰应为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当时,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车辆扣押通知书,李某及该公司于2022年6月将该车出售,属于擅自处置车辆的行为。刘杰有权向李某及公司追偿。

男子凑钱购买二手卡车被法院扣押

原车主拒绝赔偿该车造成的交通事故

刘杰是山东菏泽人,1994年出生。2022年6月,他通过短视频平台中介得知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有二手大货车出售。为了生计,刘杰凑了18万元买了这辆待售的大卡车。该车辆购买后继续隶属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让。这辆大卡车仍登记在该公司。只是公司将隶属协议从原车主改为刘杰。随后,这辆大卡车就成了刘杰家庭的经济来源。

↑刘杰购买的车辆

今年6月15日,该车辆在山东菏泽郓城运输货物时,突然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扣押。

刘杰很疑惑,直到法院工作人员出示了法院2023年6月13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和法院2022年2月7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刘杰这才得知,原来2021年3月23日,该大货车车主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车,在郯城发生交通事故,与行人冯某相撞,造成冯某致残。交警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及其亲属起诉李某及广顺运输公司,要求赔偿66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李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法院认定,本次事故中,除去交通强制保险限额19.8万元,剩余赔偿金额45万余元,由负责协调的运输公司在协调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李某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扣押车辆时携带的执行裁定书

受害人冯某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们申请了车辆保全。案件宣判后,他们向法院申请查封车辆。随后,李某未能支付赔偿金,于去年8月向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后经核实,被扣押的车辆系李某私自出售,并向法院举报。今年6月13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向郯城广顺物流公司发出扣押车辆的裁定书。 6月15日,该车实际被法院扣押。

事情发生后,刘杰感到非常无奈。他自己花钱买的车为何被没收?刘杰称,买车时,他向中介、运输公司以及原车主李某确认,车子没有任何问题,买车前也没有发生过事故,而且车子的价格车价不低。购买车辆时未签订其他合同,但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的隶属协议发生变更。刘杰表示,除了隶属协议中规定的管理、保险、报废、过户等事项外,他在签署前还附加了车辆此前发生的事故与其无关的协议。但这份加盟协议我没有保存,只有公司保存了。

但事件发生后,郯城广顺物流公司表示,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无法再找到隶属协议。刘杰称,他只有给李某的过户记录、给中介机构的押金、给公司缴纳的车险,才能证明自己确实买了这辆车。

法官:

车辆的买卖发生在法院扣押期间

原车主及公司无权处置车辆

目前,刘杰已向郯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同时,刘杰认为在购车过程中,其车辆发生事故并被扣押的事实被隐瞒,于是向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报了警,派出所民警也做了笔录。

↑刘杰填写的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登记表

6月26日至27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联系郯城广顺物流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但该公司负责人始终未接听电话。

记者联系了负责扣押车辆的法官。他表示,车辆的扣押直到2023年4月才到期,因为李某和物流公司隐瞒了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而被扣押。同时,刘杰并没有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汽车,因此,本案中刘杰应属于善意第三人。当时,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车辆扣押通知书,李某及该公司于2022年6月将该车出售,属于擅自处置车辆的行为。刘杰有权向李某及公司追偿。

买卖过户协议车辆怎么写_车辆买卖协议不过户_卖车过户协议书

随后,记者多次致电郯城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询问案件下一步进展,但工作人员并未透露相关信息。与此同时,记者也多次致电李某,但无人接听。

律师:

原车主及公司

扣押期间出售车辆可能构成犯罪

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表示,法院扣押只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形式审查。由于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法院可以在物权人主张车辆所有权之前,将车辆列为执行标的。由于车辆所有权是按照交付原则转移的,所以即使没有登记,刘杰也是车辆的所有人。他可以向法院提出对案外人执行车辆的异议,以阻止法院进一步执行车辆。

刘杰没有保存加盟协议,也没有其他合同证明车辆是刘杰购买的。目前他能出示的只有购车过户记录、押金过户记录和车险过户记录。对此,付健表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让是以交付为条件的,刘杰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车辆并交纳货款来证明自己对车辆的所有权。

北京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世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登记机动车、船舶、飞机等特定动产,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根据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对于原车主和运输公司的行为,付健表示,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不能再以普通车的价格出售。于是,运输公司和原车主就利用刘杰的无知,将发生过交通事故的物品卖给了他。车辆,构成民法诈骗罪。

董世攀还表示,本次事件中,运输公司和原车主因未向购车人如实陈述现有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涉嫌民事诈骗。如果有相应证据,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消销售。同时,在扣押有效期内出售车辆,可能构成抗拒执法罪。

傅健还表示,对于被扣押的车辆,公司和原车主无法正常行使所有权,也不能私自出售车辆。公司及原车主出售车辆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吴洋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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