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招工信息如何违反了规定?

时间:2024-09-28 阅读:3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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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简要描述

店主在自家临街店的玻璃门上张贴招聘信息,却收到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0元。张贴招聘信息是否违法在自己店门口吗?违反了什么法律?如何正确发布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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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件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干、电线杆上刻画、书写。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直辖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清理等补救措施,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1:这种方法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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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办法》,但该办法并未授权长沙市制定实施办法。

《长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可见,长沙市人民政府直接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长沙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国务院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但湖南省人民政府未授权长沙市人民政府的,由长沙市人民政府直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办法。是否符合规定?这是一个缺陷吗?还是作者漏掉了“相关法律规定”?由于立法问题对该案的实质审理没有直接影响,本文暂不讨论。下位法的规定是否超越上位法的规定更值得讨论。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书写、刻字。禁止单位和个人张贴、张贴宣传资料等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以并可处以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树木上涂鸦、雕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材料……”

经比较,就案件涉及的规定而言,《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在处罚项目和处罚种类方面并未超出上级法律。从这一点来看,该方法符合规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据该方法进行处罚。

问题二:《规定》的适用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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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适用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分析“招聘信息”是否属于“宣传材料”?从“招聘信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发出招工邀请的性质来看,其属于“宣传材料”的内涵,适用规定是正确的。

问题三:该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6) 明显不适当。”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明显不当的,可以撤销。涉案行政行为是否明显不当,可以从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违法程度、处罚力度等方面考量。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建设,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明。”涉案招聘信息内容健康,不存在不当言论;从外观上看,它是一张打印好的A4纸,贴在商店的玻璃门上,这是工作场景中常见的纸张形式;如果招聘员工,它就会被删除,成为临时宣传材料。综合上述分析,涉案招聘信息的发布似乎并未影响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

同时,门店通过在店面发布信息来招聘员工是最高效、简单、便捷的方式。如果不允许在店面张贴信息,应指导采用符合规定的方法。一些城市在街道上统一设置广告位,但宣传效果并不理想。人们不明白在自己的店里张贴A4大小的招聘信息会影响市容,所以不遵守。针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动仍然存在。抵制认为执行是为了“政绩”,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并可能导致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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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市容环境管理确实是必要的,我们不能否认近十年来市容管理所取得的成绩。但如今,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的整体素质显着提高。市容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发生变化。行政管理应当服务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障碍的,应当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及时调整。法规的调整需要调查、论证、试点,需要较长的时间。但现在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舆论引起很大反响。迫切需要统一实施标准。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承担这一责任。其司法指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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