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澳大利亚史上最大税案落幕,跨国企业注意了!澳税务局表明下一步行动是······

时间:2024-09-28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近日,跨国石油巨头雪佛龙宣布撤回此前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交的上诉请求。澳大利亚税务局对雪佛龙撤回诉讼表示欢迎,称雪佛龙的撤诉标志着税务局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

今年4月,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裁定雪佛龙应被征收3.4亿澳元的欠税和罚款。雪佛龙当时声称不服并提起上诉。此次涉税诉讼源于澳大利亚税务局针对雪佛龙澳大利亚公司发起的转让定价调查。雪佛龙集团被指控通过离岸融资业务将企业利润转移出澳大利亚以逃避纳税义务。过去七个纳税年度中有五年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

澳大利亚税务局对雪佛龙进行了调查,要求雪佛龙补缴3.4亿澳元的税款。这是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首次应用于关联方之间的跨境融资交易。雪佛龙拒绝接受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税务评估。

2014年9月起,这起税务公司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一审法院于2015年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请求。雪佛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联邦法院维持原判。雪佛龙败诉后,威胁要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上诉要求重审。

现在,雪佛龙宣布撤回诉讼,并向澳大利亚税务局妥协。雪佛龙没有公布撤诉的详细原因。公司发言人仅表示,与澳大利亚税务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该问题最合理的解决方案,预计该和解不会对公司今年的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撤回诉讼后,雪佛龙将面临随之而来的巨额税收和罚款。除了这起税务诉讼涉及的3.4亿澳元之外,雪佛龙还因企业逃税而接受澳大利亚参议院调查,据悉涉及税款超过10亿澳元。澳大利亚税务局和雪佛龙均未透露最终和解的总金额。

澳大利亚税务局表示,雪佛龙撤回诉讼标志着税务局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尽管花费了数年时间和数百万美元的法律费用,但这场胜利是企业所得税史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澳大利亚税务局发言人表示:“我们非常清楚,雪佛龙案的结果将对澳大利亚税务局目前正在调查的一些关联方融资案件产生直接影响,并对其他类型产生间接影响。”这些影响不仅限于石化等行业,还将覆盖整个澳大利亚经济,澳大利亚税务局不会害怕复杂、棘手的案件,我们拥有完善的法律武器、强大的执法能力。让那些跨国公司有信心地纳税。”目前,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确认下一步将对其他类似公司采取同样的措施,但没有透露他们针对的是哪家公司。

“税务正义网”发言人贾森·沃德认为,澳大利亚税务局的这一成就值得庆祝。澳大利亚在打击跨国公司避税和制定相关法律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与买卖交易和服务相比,交易、无形资产交易、金融交易仍是转让定价领域的空白领域,各国税务机关难以真正触及。贾森·沃德呼吁其他国家效仿澳大利亚的脚步,及时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澳大利亚财政部长凯利·奥德怀尔表示,预计未来10年,对雪佛龙等涉及关联融资业务的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调查可为澳大利亚政府带来超过10万美元的损失。税收100亿澳元。他表示:“这一结果不仅为澳大利亚人民追回了巨额税款损失,也坚定了澳大利亚税务局对试图挑战澳大利亚转让定价法规的跨国企业所欠税款坚决追缴的决心。”

之前的报道

后BEPS时代关联融资面临的新税务挑战

——澳大利亚雪佛龙案引发的思考

《国际税务》2016年第6期 作者:舒伟、于华英、孙一顺 2015年10月23日,经过近一年的诉讼,澳大利亚法院做出了雪佛龙公司(以下简称“雪佛龙公司”)败诉的判决。 “龙”或“纳税人”)对2003年至2008年美国与澳大利亚集团相关融资税务案件作出判决,最终判决澳大利亚税务局(以下简称“澳大利亚税务局”)胜诉。

这一判决的背后是一个漫长的、针锋相对的辩护过程。双方均援引了澳大利亚国内转让定价法规、所得税法规、澳大利亚与美国双边税务协议等一系列文件,仅举出40多个案例。例子。

审判持续了21天。除原告和被告外,庭审还包括由律师、投资银行顾问、转让定价顾问和国际税务顾问组成的大型顾问团。该案成为澳大利亚最长的税务审判案件之一。 。

此外,此次判决的时机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二十国集团(G20)主导的BEPS行动计划引发并持续发酵的国际税务格局重塑浪潮下,无论是跨国企业界还是各国税务机关,专业中介机构势必将此案视为新时期关联融资案件的里程碑之一。

案件背景及判决概要

雪佛龙集团于2002年开始调整其澳大利亚控股公司(以下简称“CAHPL”)的资本结构,该控股公司是雪佛龙集团与美国德士古集团(Texaco)合并后在澳大利亚设立的。

为实现调整目的,CAHPL与其全资子公司美国雪佛龙德士古融资公司(以下简称“CFC”)签署授信协议,CFC通过该协议在美国外部市场筹集资金。美国随后通过了相关贷款。向 CAHPL 提供资金。

以下是本案的重要事实信息:

1、CFC主要从外部商业票据市场筹集资金,总额约25亿美元,其融资利率成本不超过美元LIBOR利率。本案发生期间,CFC获得的美元LIBOR利率维持在1%至2%左右;

2、CFC在上述融资过程中获得雪佛龙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的担保;

3、CFC向CAHPL提供了总计约等值25亿美元的澳元相关贷款,利率达到澳元LIBOR+4.14%。 CFC提供的贷款本金为澳元,并相应计息;

4、CFC与CAHPL之间的关联借贷交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财务和运营担保条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条款;

5、根据澳大利亚国内税法、澳大利亚与美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CAHPL在澳大利亚的相关申请,CAHPL在支付上述相关利息时无需在澳大利亚缴纳任何预扣所得税。 - 向 CFC 提供的当事人贷款;

6、同时,根据美国国内税法以及CFC在美国的税务安排,CFC从CAHPL获得的利息收入无需作为美国应税收入处理;

7、基于CFC为CAHPL全资子公司的控股关系,CFC融资活动产生的利润以股利形式向CAHPL分配;

8. CAHPL从CFC分配的股息可在澳大利亚享受免税待遇。

基于一系列考虑,澳大利亚税务机关认为上述转让定价安排不符合澳大利亚现行转让定价规定。 CAHPL假设了过高的利率定价,交易的税收目的和税收优惠是可以论证的。因此,本次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雪佛龙集团围绕澳大利亚国内法规为自己辩护,试图在独立交易下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可比交易,并援引了以往的案例。

最终,澳大利亚法院基于一系列的文件证据和考虑,基本驳回了雪佛龙集团在本案中所援引的先例的适用,并认为其提供的分析不足以证明本案中的关联交易本案完全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判决税务机关胜诉。如果雪佛龙集团不再上诉,将面临大幅转让定价调整和后续罚款。

澳大利亚两家法院的主要判决和考虑

本文主要从转让定价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探讨澳大利亚法院对此案转让定价问题的几个关键判决和具体考虑。

焦点一

什么是公平交易?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何谓独立企业、独立交易发生了激烈争论。

首先,纳税人引用了澳大利亚税务局早前对SNF公司的败诉(注:本案是澳大利亚税务局在颁布适用于交易重新定性的转让定价法规后败诉的案例。在本案中,纳税人获得了豁免)不适用于转让定价规定的判决)判例强调其分析的合理性。

具体来说,纳税人详细阐述了在假设情景下CAHPL与第三方商业银行(如美国银行)之间可能发生的可比贷款交易,并试图在外部投资银行专家的协助下建立无担保的贷款交易。和无担保贷款交易。抵押(注:CFC在上述融资过程中获得了雪佛龙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的担保,CFC与CAHPL之间的关联贷款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条款。最终控股母公司是否提供担保就是通过CFC的融资成本间接影响后者贷款的利率,这在笔者看来是一个值得考虑的点)。对“虚拟贷款”进行定量分析,证明本案交易利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然而,主审法官最终驳回了纳税人的分析和建议。法院认为,引用SNF案例并试图忽略交易主体的所有特征和可比因素的分析逻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具体而言,法院认为,即使纳税人需要基于虚拟环境下的交易进行分析,也应充分考虑交易主体的关键特征,包括CAHPL作为跨国集团企业的一部分以及贷款人CFC(集团母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其经营所在行业的特征(即本例中的石油、天然气和能源行业),从而使假设情况足够接近真实交易。

因此,本案纳税人很难用虚构的与商业银行的交易来从转让定价的角度证明行业内的实际交易是如何定价和安排的。

基于上述考虑,法院最终没有采纳纳税人提出的转让定价分析方法。

焦点2

集团隐形支持及信用评级

在关联融资交易中,集团的隐性支持主要是指单个企业因其属于集团的一部分而可能被外界认可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的改善。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原则认为,在没有明确理由和法律依据完全忽视隐性群体支持因素的情况下,纳税人认为隐性群体支持因素“可能”存在。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甚至从集团的定价政策和融资策略中证明,CAHPL将依靠集团的信贷支持在外部市场上获得较低的借款利率。法院还援引2009年GE资本加拿大税务案(以下简称“GE案”)作为上述因素的有利证据。在通用电气案件中,法院承认该集团对这一因素的隐性支持。存在。

本案审判长认为,独立企业与单一企业的概念不同。纳税人之所以能够按照现行交易条件安排融资交易并实施交易,与作为跨国企业的成员不同。其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的身份和控制关系密切相关。因此,法院认为,在考虑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和市场利率时,完全无视这些交易主体的特点,将纳税人视为没有任何联系的单一企业是不妥的。但本案中,法院对信用评级分析的审理结果与上述GE案不同。

在GE案中,法院不仅认可了隐性支持的因素,还认可了根据单个企业信用评级进行适当上调的分析方法。换句话说,GE案中法院认可了个人信用评级的分析基础。但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基于个人信用评级的分析方法在独立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中可能是常见的,但不适用于本案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借贷,因此是基于信用评级。不再可能进行调整分析。

基于上述考虑,法院未采纳本案纳税人提供的评级机构对借款人(即CAHPL)的主要信用评级分析。然而,法院和ATO实际上并未就纳税人应如何分析隐性群体支持因素给出任何方法或实质性建议。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和法院没有考虑美国母公司向CFC提供集团担保的问题,这使得CFC获得了较低的融资成本。这一因素可能不利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地位,并会产生美国转让定价风险。我们这个稍后会讨论。

焦点三

关联方交易的重新定性

在本案中,法院支持澳大利亚税务局对交易条件的重新定性,使得这一判决具有当代意义。

法院同意澳大利亚税务局关于关键交易条件资产保全条款的主张,即在独立交易条件下,借款人通常会向贷款人提供运营或财务担保,以获得独立交易条件下的合理权利。利率水平作为融资交易的考虑因素。这意味着,在分析这种情况下的独立交易条件时,定价应基于包含上述保障措施的可比交易。因此,纳税人在本案中进行的“专业分析”,即在不存在资产保全条款的情况下进行的转让定价分析或调整,最终几乎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

更重要的是,在澳大利亚修订后的转让定价法规中,税务机关被正式赋予了对交易进行重新定性的权力(即使需要满足某些条件),并且对于交易的重新定性,税务机关不需要对重新定性做出任何判断。如果该行为主动证明其合法性,举证责任将由纳税人承担,即纳税人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税务机关的重新定性。

除上述三点外,本案法院还对交易币种和纳税人内部证据(如内部电子邮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进一步支持了其判决的依据和结果。

3、BEPS时代前后关联融资交易的观点差异

时至今日,与购销交易、服务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相比,转让定价领域的金融交易仍处于各国税务机关难以真正触及的价值链环节。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此类交易的高度灵活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

由于金融交易本身可以附加和设定无穷无尽的交易条件(甚至各种金融选项)来实现交易双方的特定目的,而借助互联网和数据平台,金融交易的频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金融机构的协助下,交易成本可以达到很低的水平,因此关联方之间的金融交易从安排到执行都比其他交易更加便捷。此外,金融危机后,跨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利用内部融资代替外部融资来节省成本,而税收成本的节省往往体现在财务交易中。基于上述背景,关联融资交易逐渐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目的的重要领域。

在目前有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和地区,金融交易的转让定价大多是模糊和空白的。我们相信,这将是BEPS行动计划试图突破的一个重要技术领域。预计 OECD 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将于 2016 年发布。值得注意的是,2015 年 OECD BEPS 行动计划,特别是与转让定价相关的行动计划 8 至 10(以下简称(如《BEPS报告》),有一些概念性和示范性的内容可以为关联借贷交易提供一些指导,并且这些指导方针的内容相比BEPS之前时代有相当大的变化和更新。

真实交易和风险承担的定义

BEPS报告用大量篇幅讨论和指导各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何以及如何定义真实交易,并提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分析框架。其中,关联交易合同安排将成为理解和界定关联交易的切入点,而不是完全依赖的基础。

BEPS报告明确指出,仅交易双方之间的书面合同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合同信息不完整或与双方实际行为不一致的,可以根据关联企业的实际行为提供补充证据,以利于转让定价分析和调查。 “取代”相应的合同安排,并根据准确定义的交易确定公平定价。同样,在定义风险承担方面,决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活动以及具有承担风险的财务能力也成为BEPS报告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上述指引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各国税务机关在面对正式交易时获得更大主动权。尤其是在面对金融交易时,他们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手段,重新定义双方的交易条件,甚至一票否决。部分交易条款还原真实交易本质。更重要的是,金融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风险交易。交易双方根据彼此承担的风险的量化形成交易条件,并最终确定交易对价。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对风险和风险分布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可以大大增强对金融交易的监管能力。

考虑集团协同效应

BEPS报告明确提出了集团协同效应的指导方针,即根据集团协同效应的本质将集团协同效应区分为隐性支持和刻意协作行为产生的附带收益。

其中,对于仅由企业作为集团成员产生的利益,而不是集团成员协同行动的利益,如关联融资交易项下信用水平的提高,企业和税务机关无需对隐性支持产生的附带收益进行定价调整;反之,如果收入来源于团体成员采取一致行动的,则应当就该一致行动所产生的收入给予补偿。

上述指引将对关联融资交易,特别是借贷交易和担保交易产生深远影响。目前实践中尚不明确的团体信用评级与个人信用评级的关系、担保费用的定价等,有望在该指引的影响下逐步形成有规则的实践指引。

本案中,雪佛龙美国母公司为CFC提供了集团担保,一定程度上使得CFC能够以较低的资金成本从票据市场筹集资金,从而为CAHPL提供稳定、长期的贷款资金。

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资金供应的担保是否会间接传递给CAHPL,使CFC愿意以无担保的方式并按照目前的利率与CAHPL进行交易,我们认为也值得从以下角度考虑:美国转让定价。

从美国转让定价的角度来看,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以及如何得到补偿可能成为美国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结合上述GE案等相关案例,我们认为应考虑母公司提供担保的价值。本案中,澳大利亚税务局并没有从国内税收的角度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如果本案判决后美国税务机关对该集团母公司提出质疑,该公司应如何应对潜在的双重征税以及如何分析母公司担保的价值将成为新的问题。

此外,如上所述,在对子公司进行评级时,即使仅根据子公司的个体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子公司的个体财务状况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母公司和集团的经营情况程度。价值也值得思考,特别是在子公司依赖关联方交易获得经营成果的情况下。

后BEPS时代关联融资交易探讨

时至今日,与购销交易、服务交易、无形资产交易相比,转让定价领域的金融交易仍处于各国税务机关难以真正触及的价值链环节。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此类交易的高度灵活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

预计,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全面完善,OECD主要成员国以及全球其他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将修订完善国内转让定价法规。

我们认为,关联融资交易可能对我国转让定价实践产生重大影响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如何界定融资交易的真实安排

如前所述,融资交易的实际安排将对交易的定义和分析产生定向影响。具体来说,定义融资交易至少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随着各国落实BEPS行动计划并加入全球信息交换机制,如《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多边协议》、《国别报告交换协议》等,税务机关将能够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取更多基础信息。便捷有效的方式,能够对激进的关联融资安排实施有效的排查和风险监控。

关联融资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分析

我们预计,2016年OECD可能会进一步出台关联融资交易专项指导文件。其中,企业和税务机关可能更关心的是如何选择和确定关联融资交易的定价方法,以及如何确定关联融资交易的定价方法。分析实践中的关联融资交易,包括:

作者单位:德勤中国

转让定价诉讼

澳大利亚税务局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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