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购买已交付但未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时间:2024-09-27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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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王某将其独有的机动车卖给张某,王某收到货款后将车辆交付张某使用,但双方从未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张某驾驶该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车辆损失2万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因无证驾驶、弃车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李某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已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全额赔偿。A保险公司现向王某、张某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王某、张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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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

张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李某损失的责任。李某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李某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张某应当向A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在本案中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权利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事故车辆发生时,王某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张某,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车辆已实际交付,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张某,王某不能控制车辆,不能控制车辆的使用,不能阻止、控制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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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家张某为涉案车辆的车主,应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我们提醒大家,在二手车买卖中,卖家应保留车辆实际交付的证据,并督促买家及时到车管所办理过户登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买家应通过尽可能多的渠道了解、比较车辆价格、车况信息等,确保购车手续合法齐全,并保留购车合同、购车发票、产品说明、维修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书面证据以及相关聊天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未经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当事人承担责任。受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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