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车辆被法院扣押,能否要回转让款?

时间:2024-09-26 阅读:4 评论:0 作者:admin

我终于找到一辆二手车了。

付款后几天

但后来因原车主的案件执行,该车被法院扣押。

面临“车钱两空”的境地

买家可以收回汽车的购买价吗?

法院已经判决了!

01

案例回顾

2022年10月,李某与王某签订了《车辆质押转让协议》,约定王某将一辆汽车质押权转让给李某,转让款为6.6万元。同日,李某向王某支付6.6万元,王某将汽车交付给李某。2022年11月,该车因车主执行案被法院扣押,李某遂将王某起诉至西陵法院,要求其返还转让款。

02

法庭审理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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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转让的性质

李某、王某签署的《债权及质押转让协议》虽然避开了买卖等字眼,但从内容上看,协议对车辆的品牌、车牌号、识别码、发动机号、转让金额、事故责任、风险承担等均做出了详细约定,但转让的债务仅载明了债权人名称和债务金额,缺少债务偿还期限等与债务相关的必要核心信息,且没有约定债务转让完成时通知债务人的流程。

其次,李某在朋友圈发布该车广告,内容为“近全新车,已质押未过户……”,并配发该车照片共9张,说明其取得该车权益的目的是为了转卖,而非为了获得债权本身。

综上所述,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债权转移关系。

2.转移支付是否应该退还?

李某购买车辆时,明知该车辆为质押车辆,无法转让,但李某自愿接受瑕疵并完成交易。后因车辆登记所有人执行案件被扣押,这是李某与王某在签订《债权质押转让协议》时应当预见并明确约定的权利瑕疵导致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规定,李某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不予支持。

03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的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所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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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

(四)担保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担保权利瑕疵的义务】出卖人有义务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享有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由于二手车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全面掌握车辆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车辆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属纠纷且未解决,车辆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或被其他权利人收回,导致消费者无法占有和使用车辆,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矛盾纠纷。因此,卖方应承担担保车辆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义务,并在出售时充分告知。为规避交易风险,消费者还应关注交易车辆是否被查封、抵押、质押等,认真核对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信息,必要时可通过车管所、交管12123APP等渠道查询,避免车辆无法过户或车辆被强制收回等后果。

编辑:高悦

初审丨贤彦终审丨阳明

来源:宜昌西泠法院 电话:42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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