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热线丨签了购房协议,多年后卖家不配合办理过户咋办?法官在线解答合同纠纷

时间:2024-09-26 阅读:5 评论:0 作者:admin

半岛全媒体记者姜凯、尹彦欣、实习生王晓涵

借贷、买卖、保险、理财……在市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随处可见,规范着人们民事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签订购房协议,卖方拒绝履行合同,该怎么办?多年后产权转让,双方能合作吗?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未设定强制阅读,保险公司拒赔会被支持吗?4月2日上午,半岛法律热线80889800聚焦合同纠纷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崔龙山、毕娟娟法官等通过线上线下互动,从专业角度解答了市民提出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市民孙先生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雇佣了多名员工。为了保险起见,孙先生通过网络平台向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为40万元。保单还附有赔偿范围等事项。

“上班途中,一名员工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其负次要责任,我们向员工支付了共计12万元的赔偿金,随后提起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员工违反了法律法规,不承担责任,所以拒绝理赔。”孙先生告诉崔法官,“但是我在网上投保的时候,查了相关条款,没有要求阅读免责条款,所以对这个免责的内容不是很清楚,本案中对方没有尽到提醒我的义务,如果我去法院,能得到法庭的支持吗?”

崔法官了解情况后表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经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崔法官告诉孙先生:“如果像你所说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流程中设计了投保人可以在不阅读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勾选‘已读并同意’,然后进入下一步投保流程,并且确实未对无证驾驶摩托车、无号牌驾驶摩托车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出明显提示,且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对被保险人进行提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向被保险人提示案情的义务,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然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近日,某村的张先生遇到了农村房屋买卖的问题,打电话给值班法官咨询。“2005年,我和同村村民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我“我家的村民张先生说,他要出2万元买下他名下的农房,当时还有见证人签字,我和家人就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张先生告诉法官毕娟娟,他最近想找卖掉这套房子的村民房子要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村民觉得当时房价太低,想解约,不再合作。“现在僵持不下,我只有一个办法,打官司。我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我们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想咨询一下法官的意见。”

“根据您的描述,您在见证人陪同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支付了购房款,领取了房屋,并且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可以认为该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的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毕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讲诚信,信守承诺。虽然房价会随着市场情况而变化,但一旦谈妥价格,签订合同,他们就不能反悔。

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记者针对广大市民的呼声,整理出了典型问题,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如果投资双方约定不明确,投资资金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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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蒋先生、孙先生、王先生是朋友,2021年10月,四人经过商量,决定共同投资公寓酒店项目,当时几人没有签合同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口头上约定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同时决定由刘先生在银行开立一个账户,作为公寓项目的专用账户,包括所有收入和支出。随后,刘先生与项目负责人商定,将公寓项目的全部投资和经营活动纳入项目建设。蒋先生、孙先生、王先生分别向刘先生账户转入8万元、9万元、13万元,刘先生确认共收到30万元的投资款。后来,由于某些原因,项目一直没有盈利,前段时间刘先生和别人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朋友找到刘先生说当时转来的钱是新公司的合作投资,要求相应的股份。刘先生向法官提问,朋友间的投资并非另设公司,而是共同投资公寓酒店项目,要求入股是否合理?他们的投资该如何处理?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对方主张的事实。刘先生与朋友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投资合作协议也无法提交双方就投资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协商的证据,由于双方约定不明确,法院难以判断投资资金的具体用途。然而,张先生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刘先生确实从朋友那里获得了投资资金,说明双方有合伙协议。但合伙具有很强的人性化特征。合伙的目的是合伙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创造利润。如果合伙人因纠纷等原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合伙基础已经丧失,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可以退伙。刘先生作为投资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没有公寓项目盈亏状况的证据,法院多半会要求刘先生将投资资金退还给朋友。

问题2:某网店宣称,其商品如有假货可十倍赔偿,该承诺有效吗?

前段时间,朱先生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家卖银条的店铺,网店上商品详情页显示“假货10倍赔偿,7天免费退换货”,朱先生联系了该客服该网店的服务态度很好,客服承诺所售产品“绝对正品”、“假货10倍赔偿”。朱先生下单购买了10件产品。收到货后,朱先生发现产品质量不过关,于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表层主要成分为铜和锌”。朱先生向法官询问,是否商家如此欺诈行为,能要求对方十倍赔偿吗?

法官表示:朱先生与网店签订的网络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网店向朱先生承诺产品银纯度为99.99%,但经检测,其表面主要成分为“铜、锌”,可以认定该店铺销售的商品与其网站宣传不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加重应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低于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虽然商家的“假货十倍赔偿”超过了“三倍赔偿”的上限,但商家主动提出“假货十倍赔偿”是一种“要约”。 ”在本质上。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即作出“承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上述“假货十倍赔偿”的表述,正是消费者与卖家之间买卖合同的内容。双方就“假冒商品十倍赔偿”达成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仅退还朱先生的货款,货款,还应承担产品价格十倍的赔偿。

问题三:如果公司需要向同事借钱,同事是否应该向公司借钱?

杜女士与王女士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杜女士负责为公司采购维修用品。2023年2月,杜女士以需要为公司采购商品为由,向王女士借钱公司要求王女士退还信用卡,于是王女士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杜女士使用,杜女士用这张信用卡一共消费了4万元,后来王女士凭自己开具的发票通过公司财务部报销了2万元。剩下的2万元因为公司认为不符合财务规定而没有还款,王女士找到杜女士,要求她偿还2万元债务,杜女士向法官提出诉讼,公司原先安排王女士提供信用卡垫付购货款,是否应向公司索赔不予报销造成的损失?

法官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杜女士称公司安排王女士提供购房款,因此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杜女士的描述,她没有证据证明,应该是杜女士借了王女士的信用卡去购物消费,二人是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女士要求杜女士还款并无不当,杜女士的消费目的及无法偿还还款的理由不能成为其不向王女士还款的合法理由。因此,杜女士应当偿还王女士2万元。当然,如果杜女士找到相关证据,证明当初的消费行为是公司安排的,杜女士可以向公司要求退还自己支付的钱。

问题四:如果租客想在合同结束前搬走,可以不退还租金和押金吗?

2023年11月,刘先生将其名下房屋出租给穆先生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签订合同后,穆先生支付了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刘先生也按照约定将房子交付穆先生使用。今年2月底,穆先生以房屋出租为由向刘先生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穆先生向刘先生表示,由于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但刘先生没有同意。前段时间穆先生通知刘先生,自己已经搬出出租屋,要求刘先生归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刘先生向法官询问,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能否要求穆先生继续履行合同,不退还租金和押金?

法官表示:现实生活中,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认为只要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适合强制继续履行的情形。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无意继续履行,强制其继续租赁和使用房屋,可能会导致房屋闲置,不必要的增加经营成本或生活成本。以及其他浪费或损失。因此,通常不宜强制继续履行。承租人穆先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违反了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刘先生在明知房屋空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房屋空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应该由穆先生承担。因此刘先生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扣除穆先生的违约金,并将剩余的租金和押金退还给穆先生。

问题五:如果朋友用我的信用卡额度借钱,我可以要求他偿还手续费和利息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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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与娄先生是多年的好友,2022年10月娄先生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黄先生借钱,出于友谊,黄先生通过支付宝向娄先生转账70万元以及微信转账。随后,他又将自己名下的三张信用卡借给楼先生,楼先生又利用信用卡额度借了30万元。随后,楼先生陆续还给黄先生65万元本金,并35万元至今未还。黄先生向法官询问,娄先生使用信用卡刷卡套现时,产生大量手续费及相关利息损失,能否要求娄先生偿还损失?

法官称:黄先生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他与娄先生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娄先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黄先生可以主张自己应当偿还贷款本金,但楼先生以套现黄先生信用卡的方式获取贷款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再融资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借款合同无效。因此,黄先生要求赔偿手续费及相关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再次提醒大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的权利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超出法律底线的,不受法律保护。从金融机构借款(包括信用卡套现、银行贷款等)后,再贷给其他的。 不仅合同约定的利息得不到支持,贷款人还面临自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风险,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进行。

问题和见解

毕娟娟法官:通过接听半岛法律热线的市民电话,我能感受到,普通民众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不强。在日常商业往来过程中,很难保护因未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不明确等问题而导致权利受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很多供应商,尤其是小私营业主,在交货时不留存交货单等交货证据,导致企业损失。后续请求混乱时,无法提交发货证据,会造成利益受损。这里特别提醒大家:首先当然要按照诚信经营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其次我们还要注意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运作,增强法制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崔龙山法官: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在民事行为实施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保留、固定相应的证据,以备诉讼。例如,在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合同、收据银行转账凭证要妥善保管,同时借款合同、收据中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进行详细约定,防止出现约定不清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造成借款人损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同时也要明白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诉讼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成本。因此,在诉讼前,纠纷双方可以就或者申请相关调解机构协助调解,避免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卖方不能以买方已经使用过设备为由免除自己对货物缺陷的保修义务。

【基本概况】

某智能公司向某机械公司购买了两台熔喷布生产设备,设备交付后,智能公司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过多次调试仍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完毕并退回货款。某机械公司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提货时设备已验收合格,智能公司提货后再次使用该设备并自行修理、更换设备零部件,即使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也是买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不能证明交付设备质量不合格。

【判定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设备交货时已验收完毕,经现场勘验,法院判定某机械公司更换原配件并进行整改。现场试生产对设备进行检验,但机械公司拒绝配合。法院还要求某机械公司对某智能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恢复修复,机械公司也拒绝提交修复方案。后根据某智能公司的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熔喷布设备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两套设备缺少基础零部件、关键部件、安全设施某机械公司在设计、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遂判决解除涉案买卖合同,并责令某机械公司退回货款。

【典型意义】

标的物的质量合格与否关系到买卖合同交易目的能否实现,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还影响到违约责任的认定、合同的解除等。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就设备的验收交付达成一致,如果买方未验收就直接使用设备,或者在现场验收后使用过程中提出质量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设备是否存在隐患瑕疵。此时,买方往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甚至需要委托专业检验机构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买方已经使用过标的物,但法院的实地检验和委托评估确认标的物存在设计、安全缺陷、关键零部件缺失等问题,严重影响设备的性能和正常使用,应当认定标的物不合格。因此,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产品质量标准、如何验收等事项的约定,还应明确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的相应解决办法,避免双方僵持不下。质量纠纷发生后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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