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房屋出租后,业主还需交纳业务费吗?

时间:2024-09-25 阅读:6 评论:0 作者:admin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认为,只要与租客约定了由租客缴纳物业管理费,自己就可以免除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责任,其实不然。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刘某将自己购买的商铺出租给王某,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因出租该房屋而产生的物业费由王某承担”。后承租人王某未缴纳物业费,因物业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无果,遂将业主刘某和承租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缴纳2万余元物业费。

庭审中,刘某辩称,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由王某承担,且房屋租赁合同已向物业管理公司备案,故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王某索要物业管理费。

法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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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本案中,业主刘某与承租人王某明确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可以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但当承租人拒绝缴纳或者拖欠物业费时,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业主刘某与承租人王某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费由谁缴纳,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刘某缴纳。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万余元,刘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与承租人对缴纳物业费另有约定的,物业公司也可以向承租人收取。但承租人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可以就业主与承租人之间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另行提起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管理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非接受人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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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员不得以停电、停水、停暖、停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对于已竣工但尚未销售或者交付买受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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