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管理 | 第413期:实务:上市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4-09-24 阅读:8 评论:0 作者:admin

股权激励计划是企业吸引特殊或专业人才的常见人力资源配置方式之一。我们团队根据工作中遇到的高频咨询,整理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常见问题,希望通过分享激发大家的讨论。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负面清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股权激励对象负面清单,即激励对象不得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作为激励对象:(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4)《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上市公司若违规对负面清单内的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将面临被监管机构、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的监管函的风险。

比如对非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2023年3月27日,重庆证监局向某股份公司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内容包括:“2021年9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称实际向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计200人提供股票激励。但你公司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激励对象中25人并非公司员工……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于2023年4月20日前改正。同时,你公司应对本次违规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再比如,在授予上市公司监事股权激励的案例中,2020年2月4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深圳某股份公司发出了一份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16年第一批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向赵志明、宋春华、陈群等激励对象授予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1月20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在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赵志明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担任你公司监事,宋春华、陈群分别自2017年4月18日起、2019年1月4日起担任你公司监事,发生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请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学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防止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包括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吗?

如前文所述,《管理办法》第八条笼统地规定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激励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管理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但科创板和创业板的规则在某些细节上与《管理办法》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十.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在充分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前提下,前述人员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上市公司的外籍员工中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涉及外籍员工吗?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外籍员工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须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对此,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十条第四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充分说明外籍员工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后,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基于此类规定,实践中,上市公司通常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公告中充分说明激励对象中外籍员工的身份。以某上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为例,其在“​​激励对象范围”一节中作出如下说明:“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包括部分外籍员工。公司之所以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是因为该等外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研发、业务开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将该等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必要、合理。”

例如,另一家上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在“激励对象范围”一节中作出了如下表述:“上述激励对象中包括1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更好地稳定外籍高端人才。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与稳定,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将上述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可纳入的股票总数是否有限制?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限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有效期内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未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任一激励对象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8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5条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施多个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有效期内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综上,对于沪深主板上市公司,其有效期内全部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对于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其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权利有哪些要求?

关于预留权利的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利,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利数量的20%。以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例,该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46.71万股,其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39.5万股,占拟授予权利总量的7.2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22万股,占拟授予权利总量的4.04%。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限及启动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权日起不得超过10年。可见,《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的起始日为“首次授予权日”。

以深交所创业板某上市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例,对第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分别进行了说明,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也将长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日期确定为“股东大会批准日”。以某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2020年12月发布的长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例,长期激励计划有效期为10年。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分两期实施,每期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同时,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根据拟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进一步明确有效期。对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激励对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制或回购注销之日。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价格如何确定?

关于沪深主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价格的确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60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对于股票期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未采用上述两项定价原则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专业意见。

科创板、创业板限制性股票均明确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可以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的底价限制,但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6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4条的规定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形式有哪些?

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形式,《管理办法》仅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形式;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定义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限制转让和其他权利的公司股票”,股票期权的定义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按照预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除了《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统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区别于科创板、创业板其他类型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外,科创板、创业板还规定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方式。《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5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3条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定义为“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的受益条件后,分批取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除了前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股权激励方式外,实践中还有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股票增值权定义为股权激励方式,但2009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曾对股票增值权作出如下定义:“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按照约定的条件,获得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一定数额的收益的权利。如被授权人按照约定的条件行使权利,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之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差额乘以被授权股份数,向被授权人支付现金。”

关于股票增值权激励方式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以上证某上市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为例,特别提示部分如下:

“2、本激励计划以股票增值权为工具,以公司为虚拟标的股票,在符合业绩考核标准的前提下,公司将以现金支付行权价格与赎回价格的差额,差额为激励金额……5、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参考《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确定为16元/股。在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若发生分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减持、配股等情况,将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对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6、对于股票增值权,公司将在行权时直接以公司股票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价赎回。7、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份,以公司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锁定期要求有哪些?

根据《管理办法》第八章附件的定义,限售期是指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达成且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抵押或者用于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

对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的要求,在年限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锁定日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约定分阶段解除锁定,每阶段解除锁定的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在数量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每阶段解除锁定的比例不得超过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除了满足年限和数量的限制外,上市公司通常还会作出业绩规定,激励对象完成年度业绩后,方可解锁。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的要求,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7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6条规定,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分批设置激励对象受益条件,在满足每项受益条件时,分批登记股份,未满足受益条件的,不进行股份登记;另外,若受益条件包括12个月以上的期限,在实际授予的权益登记后,可以不再设置锁定期。

据此,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相关要求可概括为以下流程图: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种股权激励方式差异比较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三种股权激励的原理都是股票只有在设定了一定的时间或条件时才可以取得/处分,这样可以将员工的个人发展和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激励对象为了达到条件、获得更多的利益,会尽力提高公司的业绩,这样有利于加强激励对象与公司的紧密联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激励对象可以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三种股权激励的区别在于:

(1)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下,从激励对象的角度看,股票期权本质上类似于看涨期权,即相信未来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上涨,如果未来行权日公司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则行使期权时会有一定的盈利空间。同时,相对于其他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更为灵活,并不要求激励对象在授权日实际投入购买。股票期权是激励对象的一项权利,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激励计划,以及接受后是否行使期权,即使激励对象选择不行使期权,对激励对象而言也不会产生额外的损失。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设有限售期及解禁安排,激励对象可在解禁后出售股票获取收益,相较于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折价授予,提升员工好感度和参与度。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相较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时无需出资,而是在满足归属条件时才需要出资,归属后即可立即出售,大大缩短了资金占用时间,提高了实际操作的便捷性。另外,对于未达成条件的处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需要回购后再注销,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考核条件时尚未归属,可直接失效,省去了回购、注销等手续,操作更为简便。

十一

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如何设置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业绩指标,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披露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公司业绩指标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公司业绩指标可选用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值的成长性指标,并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比较基础,选取对比公司数量不得少于3家。

综合指标方面,以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为例,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净利润、新业务出货量两个因素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满足其中任意一个即可。各归属期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成长性指标方面,以某深交所上市公司为例,其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稿)规定以净利润增长率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各行权期公司层面具体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在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比较依据的情况下,以某上海证券交易所汽车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其第四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应收账款周转率、现金分红比例作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并要求前三项指标不得低于同行业对标公司或行业平均水平的75分位值。对于前述指标中的同业对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也明确“公司按照‘市场可比、业务相似、经营稳健’的原则,在中国证监会制造业行业分类中的汽车制造业行业和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中的‘SW汽车整车’行业中选取2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同业对标公司”,并披露了20家同业对标公司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中,一些上市的公司将股权激励目标分类,并在2021年10月31日设定了不同的评估要求。在历史激励措施中,刚刚参加激励措施的员工打算参加该激励计划的智能品牌领域的员工,以及该公司总部的员工打算参与此激励计划的不同类别。

(2)激励目标的个人绩效指标

根据管理措施的第11条,激励目标的个人绩效指标应由上市公司本身确定。

以深圳的证券交易为例,其202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次修订草案)规定,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评估管理措施”,薪酬和评估委员会将根据各个评估年份的竞争率,并确认该行动的进一步评估。如果上一年的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是A/B/C,那么个人的股票×个人的计划锻炼比率。如果上一年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估结果是D,则上一年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评估是“无限制的”,并且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激励对象的当前练习配额,并且该期权份额将由公司取消。

十二

上市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级别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吗?

为了更好地激励子公司的员工,上市公司可以在子公司级别实施平等激励措施,因为子公司除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之外,还不是列出的实体。

2022年5月,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Chinext电气机械和设备制造业宣布了一个内部合作伙伴共享计划,在该计划中,公平赎回奖励计划规定,“特定的实施子公司的股权奖励计划应通过雇员股票所有权的平等范围,以限量性的派对为准股权超过10%,应以虚拟权益或期权的形式分配。”

2022年6月,一家由深圳交换公司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发布的公平激励计划草案表明,为了改善治理机制,刺激核心骨干团队的活力,更好地促进该公司业务发展的范围,以使其全方位的企业平等范围置于企业的平等计划。 500万。激励目标的总数为33,所有这些都是全资子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十三

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延期措施是什么?

对于个人所得税,根据通知的规定,有关股权激励和技术投资的所得税政策(Caishui [2016]第101号[2016]第101号)和州政府的纳税税,股票期权的税收期限,股票期权的税收期限,限制性公司的股票奖励,以适当的股票投入量,并适当地延长了股票,以适当限制股票。从行使股票期权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的个人所得税,取消对限制股票的禁令或获得股权奖励。

根据“财政部的通知和国家对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款的税收”(财务和税收的高级管理人员)(2009年第40号,现在被废除),最大期限为6个月,将上述文件延长了税收范围。税务机关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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