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背景
2x19年,上市公司Z将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D的51%股权转让给关联公司N,交易价格为2.41亿元。N与Z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标的公司D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持有G上市公司1.79亿股股份,限售期至2x20年2月,无其他投资。根据Z与N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一定情形下,如“甲方未能在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或乙方未能在2x20年4月30日前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则协议可以终止,交易可以放弃。”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流程涉及的相关时间点如下:
1、Z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转让D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2、D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日期为2019年8月6日;
3、根据D公司2019年7月21日修改的公司章程及公司事实陈述,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均担任Z公司的财务总监,直至2019年12月9日,上述职务才发生变更并完成工商登记;
4、2019年12月10日、11日,N公司向Z公司支付三笔股权转让款共计1.46亿元,占股权转让总金额的60.75%。
Z公司确定其于2019年6月26日丧失了对D公司的控制权,剩余49%股权的公允价值为2.32亿元,合并层面确认投资收益5.27亿元。
问:Z公司确定其于2019年6月26日失去对D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合适?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股权转让虽然属于关联交易,但触发协议终止并最终放弃交易的可能性不大,但Z公司在2019年6月26日股权转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后就直接认定其已失去对D公司的控制权,缺乏充分审慎的判断。在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中,判断控制权的具体转移时间往往比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更加困难。本案中,考虑到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于2019年6月26日仍担任Z公司的财务总监,且直至2019年12月9日才实施人事变更。换言之,在人事变更前,Z公司仍有权决定D公司的主要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且Z公司直至2019年12月才收到过半数的股权转让款。综上所述,在无其他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视为相关控制权直至2019年12月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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