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森案例 |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分析

时间:2024-09-24 阅读:6 评论:0 作者:admin

在一宗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孙晓飞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参与了该案的一审诉讼,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现就该案相关情况分析如下。

案例介绍

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8月12日签订《车辆转让合同》。

被告将涉案车辆典当给典当公司,典当金额为**元,典当期限自****年*月**日起。涉案车辆登记证记载日期为****年*月**日。某银行于该日对涉案车辆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22年8月12日,原告向当铺转账**元用于赎回该车,2022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元用于偿还该车的银行贷款,车辆登记证显示,2022年8月17日,银行解除了对涉案车辆的抵押,2022年8月19日,原告确认解除对车辆的抵押后,将第三笔余款转给被告。

2022年9月22日,原告前往过户涉案车辆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其涉案车辆已被查封,无法过户。

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退还车款、支付违约金,2023年3月29日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法律分析

争议焦点一:涉案车辆被扣押,被告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第七,如因车辆手续问题无法办理车辆过户,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押金或车价,并承担因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车价的30%作为违约金。”因此,涉案车辆被查封,导致车辆所有权无法转移,是被告在合同约定上的违约行为。

争议焦点二: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是否解除、何时解除?

因被告涉案,涉案车辆被法院查封,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查封车辆,涉案车辆无法正常过户,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原告并未保留与被告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沟通的证据,故依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涉案合同即告解除。

争议焦点三:车辆达到过户条件后,超过一个月才办理过户,原告是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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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合同签订于2022年8月12日,8月17日银行已解除车辆抵押,8月19日原告确认车辆抵押已解除的事实,9月22日原告到车辆管理所,受让人被告知车辆被扣押,涉案车辆实际被扣押时间为9月20日。

案涉合同并未规定原告过户车辆的期限,但一个月的时间确实足够原告及时完成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第592条“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并结合第6条公平原则,法官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病例结果分析

经过法官耐心沟通调解、双方充分协商,该案最终当庭结案。1、合同于*/**/****解除(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2、被告须于****年**月*日将汽车购置款返还原告;3、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相当于车价的10%+诉讼费用);4、逾期付款的,原告须支付罚金,利息按车辆付款额的6%计算。

本案双方约定了充足的时间,在此期间被告可以获得另一案的二审判决,并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对于原告而言,及时确认了债权,保护了自身权益。若后续双方就车辆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另行协商。

律师建议

二手车价格相对不稳定,容易受市场波动影响。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约定完整的违约条款,以便发生纠纷时使用。最好约定与合同履行相关的重要时间点,设定明确的期限,督促双方及时履行。在陷入僵局后,应采取有效手段维权,避免因自身拖延而造成利益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四)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需要继续履行债务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通知载明债务人未在一定期间履行债务的,合同自行终止,债务人应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另一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一方未通知另一方,直接以起诉或者仲裁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可的,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与共同过失】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且损失的发生是另一方的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

孙晓飞律师

孙晓飞律师,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专业特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寄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精心做好本职工作。

电话:17782611108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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