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纠纷,何时适用“退一赔三”?

时间:2024-09-23 阅读:7 评论:0 作者:admin

近年来二手车市场比较繁荣,就连富豪周鸿祎都将自己骑了多年的豪车卖给了二手车商。然而二手车交易繁荣的背后,也存在不少车况不实披露的情况,引发了消费者维权的风波。有的消费者认为退车拿回钱就够了,而大部分消费者则认为既然敢卖有质量问题的车,就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那么支持退三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 退一赔三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数额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退一赔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购买者必须是消费者。

这里的消费者该如何界定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对消费者的定义是:凡以生活为目的而非以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为目的,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在二手车交易中,购买二手车用于自用的人,一般可以认定为消费者。但如果购买二手车后,在短时间内转卖,或者用于经营二手车业务,则视为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如果欺骗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低劣的车辆,是不可能要求退一赔三的。

(2)销售者必须是经营者。

认定经营者需要综合考虑,比如销售商品的性质、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以及销售者是否在持续销售商品以牟利。比如,销售者将自己使用的车辆卖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如果车况与约定不符,销售者不能要求退一赔三。但如果销售者每隔一段时间就将自己的车卖掉,然后买一辆新车再卖,仍然获利,这种情况下,销售者就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者。因此,认定经营者需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3)销售者有实施欺诈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销售者明知所述情况与车辆实际情况不符,但仍然对车辆实际情况进行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销售者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或者销售者明知车辆状况,但未尽到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而未告知的车辆状况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认为是有意图欺诈。但并不是所有的不实披露都可以被认为是欺诈,如果不实信息是车辆的轻微缺陷,不影响车辆的安全和性能或对车辆价值影响不大,可能不被认为是欺诈。

(4)购买者以欺诈手段故意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

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哪些情况会被视为欺诈行为?

1、约定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损、无火灾,但发现有上述任一情况,这种情况可能被认为是欺诈。但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是无重大事故车还是非事故车。二手车商很容易在这一点上做文章。车商说无重大事故、无事故,还要考虑鉴定结果依据的是什么标准。在二手车行业,配套的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国家标准是二手车鉴定评估的通用标准,当然是适用的。

2、对“无事故”的误解:二手车商所说的无事故,一般都是按照行业标准判定的,车辆可能经过维修,但按照行业标准,不属于事故车,所以才叫无事故。但大部分消费者理解的都是无事故,包括喷漆、刮擦、轻微碰撞等。所以在二手车交易中,还是要明确告知消费者这两个概念,如实告诉消费者车辆的真实情况,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哪些部位经过维修。

3、计价器显示的里程数与实际里程数不符,即俗称的篡改汽车。对于明知汽车里程被篡改,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形,是否要求退还三分之一的金额,各地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支持退还三分之一的金额,而有的法院认为,若无证据证明二手车经营者故意隐瞒、篡改里程表,不应认定为欺诈,而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双方买卖合同。

4、原厂漆的理解。大部分车商和消费者对这个问题的理解都是一致的,就是字面意思。原厂是指车辆的覆盖件没有更换过或者维修过;原厂漆是指整车处于原始漆面状态,没有进行过任何补漆或者喷漆。因为这个术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如果出现理解上的误解,法院一般会按照行业的理解惯例来处理。

三、“退一赔三”典型案例

案例 1

罗某诉江门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S店隐瞒车辆保险事故被责令赔偿3倍车价

基本事实

原告罗某诉称:2019年3月,罗某到江门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销售公司)4S店亲自看车。经罗某多次询问,某汽车销售公司肯定地告诉他,涉案车辆仅前保险杠喷漆、更换过前下护板,并无其他维修及事故记录。后罗某贷款购买了涉案车辆,涉案车辆现登记在罗某名下。2020年7月,罗某因故需将涉案车辆出售。经二手车经销店检查,发现该车辆于2018年11月有过6万元的商业险赔付记录,维修更换的配件多达油底壳、发动机支架、锭梁、油箱等上百项。罗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具有欺诈意图,致使罗某与其做出错误的交易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罗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赔偿,但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此问题处理消极,未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货款16.3万元;2、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损失48.9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

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其不构成欺诈,罗某对涉案车辆在充分了解车况的情况下购买,该车辆为试驾退役并单独处置,汽车销售公司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合理定价,且汽车销售公司还主动邀请罗某到现场看车多次,并告知罗某车辆部分零部件已被更换,已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二手车订购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以15.8万元(含车净价15万元、保险费5000元、抵押费用3000元)的价格将涉案车辆卖给罗某。2019年4月4日,汽车销售公司与罗某办理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后罗某发现,涉案车辆于2018年11月因发生事故需更换车辆油底壳、发动机支架、油箱等90余个零部件,保险索赔6万元。他声称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前仅告知当事人涉案车辆在前地板、雾灯罩、前保险杠等部位曾进行过维修,但并未告知完整的事故记录及维修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起诉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并将赔偿金额提高至车价的三倍。

2022年3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705民初11513号民事判决:1、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罗某4.5万元;2、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罗某提起上诉。2022年9月27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7民终4310号民事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罗某45万元;3、驳回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决定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罗某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其次,涉案车辆在2018年的事故中更换了大量零部件,赔偿数额较高。按照当地普遍的市场交易习惯、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前述事故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涉案车辆性质和质量的判断,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某汽车销售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未对罗某充分、明确告知前述事故及理赔情况,属于被动隐瞒事实的行为,实际导致罗某在不清楚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图的决定,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罗某有权要求解除涉案二手车订购合同、退货、退还款款,并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增加涉案车辆价款三倍赔偿其损失。但鉴于罗某明确表示不要求退回本案涉案车辆,法院支持罗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增加车辆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其要求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摘要

如果交易标的(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销售者未尽到对消费者充分、充分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交易,销售者的行为属于被动隐瞒事实,构成消费者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额外赔偿损失三倍。

案例 2

赵某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试驾并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该车无碰撞事故、无结构性损坏,并同意赵某根据车辆现状同意接受转让。随后双方多次在微信上联系,该公司通过微信告知了车辆的相关功能和维修信息。还发现赵某购买前该车曾进行过两次维修,维修项目均为事故车,工作内容包括喷漆前保险杠、更换右大灯等。随后双方因车辆发生纠纷,赵某将车辆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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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赵某提供了从网上下载的车辆配置打印件,证明该车不具备无钥匙进入等功能,赵某认为该公司在销售期间存在合同诈骗行为,要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无钥匙进入、导航、盲点预警、胎压监测等功能未作明确约定。上述功能属于车辆外置显示功能,赵某在车辆试驾、车辆检验过程中均能识别,因此四项功能本身难以被故意隐瞒。在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已向赵某透露涉案车辆的维修信息,该公司后续通过微信告知赵某车辆相关功能及维修信息。虽然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不足以认定其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故对三倍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案例 3

孙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来到一家二手车交易服务中心买车。经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小李介绍后,他选择了一辆二手家用车。小李告诉孙先生:“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小碰撞、小划痕,但肯定不会出大事故。”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孙先生在对车辆外观和基本性能进行简单检查后,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2.8万元提车。两年后,孙先生想换车,一家二手车网络销售平台上门查看了车况。孙先生随后得知,这辆车曾在高速公路上出过重大车祸,损毁严重,索赔金额高达6万多元。孙某认为服务中心在出售该车时未对事故车的事实进行说明和告知,属于严重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已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返还车款12.8万元,并要求服务中心赔偿车款的三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中心明知所售车辆为事故车,但未向孙某说明真实情况,致使孙某产生误解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服务中心及小李的行为均构成欺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三倍赔偿。

案例 4

黄某平、肖某伟因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其与被申请人古田县XX二手车经销店(以下简称XX车行)、一审第三人宁德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古田县XX食用菌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黄某平申请再审称,(一)二手车销售中,行驶里程直接影响定价。根据二手车经营者在收购二手车时会对车辆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报价的行业惯例,可以得知,肖某伟及XX车行在出售车辆前,明知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被调整。 (二)退一步讲,肖某伟、××汽车经销店在销售车辆时,并未尽到全面、彻底检查的义务,没有对仪表显示的里程数与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是否一致进行详细检查。基于其作为经营者的身份,也应当视为其知晓里程数被调整。1.肖某伟、××汽车经销店在销售车辆时会进行检查,且检查费用低廉,他们完全有能力对车辆进行检查,了解车辆的状况。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里程数不是肖某伟、汽车经销店调整的,以及其对车辆里程数被调整一事不知情的事实,肖某伟、汽车经销店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如实告知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肖某伟及经销店并未如实告知涉案车辆信息,而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黄某平购买,已构成诈骗中的故意隐瞒行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肖某伟及某某车行提交意见认为:(一)基于现有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完全不能认定肖某伟及某某车行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故意传递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1、二手车商没有义务在收购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二手车必须经过专业机构检测的行业惯例,是否检测,完全取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2、二手车交易并不存在固定价格或者指导价,价格完全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行驶里程直接影响价格的说法。3、黄某平抵押贷款的费用和利息并不是肖某伟及某某车行收取的费用,与肖某伟及某某车行无关。涉案车辆购入价与售出价的差额1.62万元并非肖某伟及某某车行的纯利润,扣除**项费用及成本后,利润并不多。(二)《车辆转让协议书》足以证明肖某伟及某某车行只知道涉案车辆上显示的行驶里程,而并不知道实际行驶里程,二手物品只要能正常使用,就应视为符合质量要求。

肖某伟申请再审称:(一)肖某伟及经销店在销售车辆时,没有对显示里程和实际里程进行详细检查的义务。二手车消费者如果需要对车辆状况有详细了解,完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再参考检测结果决定是否购买。(二)二手物品交易与新品交易差别巨大,二手物品只要能正常使用,就应当视为符合质量要求。黄某平在验车前后均未委托专业机构对车辆的实际里程进行检测,说明其对车辆的实际里程没有重视。黄某平是在自行检查、确认涉案车辆状况后自愿购买车辆的,根本不存在重大误会。 (三)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重大误解,判定肖某伟及经销店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涉案车辆交易过程中,肖某伟及经销店并未作出实际行驶里程与显示里程一致的承诺,二手车行驶里程并不直接影响车辆的性能和安全。

黄某平提交意见认为:(一)肖某伟确认其与某汽车经销店同为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负有向消费者真实、全面告知产品情况的法定义务。肖某伟及某汽车经销店恶意隐瞒、欺骗消费者,依法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二)二手车与新车存在差异,但存在差异并不代表经营者就可以欺骗消费者或者不如实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肖某伟及某汽车经销店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里程调整,但未尽到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缺乏诚信,存在怠慢态度。

高等法院经审查认为,肖某伟及车行在涉案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涉案车辆为肖某伟妻子从他人处转让给黄某平的。黄某平虽然主张肖某伟及车行在涉案车辆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举证证明肖某伟及车行在明知车辆上显示的里程明显大于实际里程的情况下,故意告知黄某平虚假里程或者隐瞒真实里程。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黄某平的主张不充分、并无不当。肖某伟及车行虽然不构成欺诈,但在销售车辆时未尽到认真审阅车辆的义务,导致黄某平产生错误的购买意图,属于重大误会。黄某平有权请求撤销《车辆转让协议》。由于肖某伟及车行存在过错,导致《车辆转让协议》被撤销。二审法院酌情判定肖某伟及车行应赔偿黄某平4万元,并无不当。最终裁定驳回黄某平、肖某伟的再审申请。

四、结论

二手车市场虽然依旧繁荣,但也受到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作为二手车经销商,应诚信经营。在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签订合同时应向消费者说明可能产生歧义的合同内容,以降低诉讼风险。同样,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不具备车辆质量鉴别能力,应尽可能选择信誉​​良好的二手车经营者,可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二手车保险、维修等重要信息。如果购买到与实际约定不符的二手车,应及时咨询律师,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合法、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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